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济南市建筑业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53:38  浏览:87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济南市建筑业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管理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建筑业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管理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济南市建筑业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的管理,保障建筑业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各种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含机械化施工企业);构配件生产企业是指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包括外地进济企业,下同)和构配件生产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济南市建筑管理局(以下称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业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济南市建筑队伍管理处受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业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属建筑业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的管理。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的单位或个人,须持下列文件,到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资质等级证书》:
(一)办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申请书;
(二)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
(三)验资证明;
(四)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情况。
第六条 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办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申请和有关文件后,按照以下权限于十五日内予以批复或上报:
(一)申请一、二、三级建筑业企业和一、二、三、四级构配件生产企业,由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或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申请四级和非等级建筑业企业,由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经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单位或个人,持《资质等级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建筑业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经济性质、营业范围、隶属关系、资质等级等事项变更以及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需要变更登记时,应在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审批资质等级的部门和注册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对建筑业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的资质标准实行年审制度。经审查的企业达不到原资质标准的,须按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定级。
第九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审批设立、在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须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到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年审,并接受日常管理。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直属企业投资成立的建筑业企业和省直有关厅(局)所属建筑业企业,均应按照本规定,由市建筑行政管
理部门统一实行资质管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和出借《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遗失《资质等级证书》的,必须在省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三章 出济南和进济南建筑业企业的管理
第十二条 本市建筑业企业到外地承揽工程项目,须持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县(市)、区属建筑业企业,还应当持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介绍信,到省内其他地市承揽工程项目的,到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出省承揽工程项
目的,经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到省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济承揽工程项目的,须持《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所在市(地)级以上建设(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进济施工证明和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到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进济施工许可证》,并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有关
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济施工期间,其资质等级须经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复审,并按复审后的等级承揽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终止在济施工的,应到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进济施工许可证》。连续六个月未在本市施工的,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注销其《进济施工许可证》,并将注销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和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揽施工、生产项目。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承揽基本建设手续完备的建设工程项目,任何建筑业企业不得承揽违章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承揽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十九条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或者无《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定的总分包工程合同书副本须报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应在施工现场(保密工程除外)明显位置设置标明企业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开工和竣工时间、工地负责人姓名的标志牌,做到文明施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或《进济施工许可证》处罚,可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承揽工程项目的;
(二)需要变更登记而未重新办理资质等级变更手续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出济或进济施工的;
(五)越级、超范围施工、经营的或承揽违章建设项目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转包工程项目的。
依照本规定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或《进济施工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执行处罚时,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收入应当全部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 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济南市建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人民政府济政发〔1989〕59号文件《济南市建筑队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7年12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遵府发〔2009〕20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遵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6月4日市政府〔2009〕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六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9年6月4日市政府〔2009〕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市委的决定、指示,坚持解放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科学、民主、依法行政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服务政府、效能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在市委的领导下,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同时,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作用。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以下简称常务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外出期间,按排名顺序依次委托其他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副市长外出时,应向市长或主持政府工作的副市长报告。外出时间较长时,其工作由市长或主持政府工作的副市长根据情况临时指定其他副市长代管,并做好工作衔接。

第九条 市长、副市长之间要加强工作联系,认真负责地做好主管和分管工作。分管副市长需要向市长汇报或向有关副市长通报情况的,应及时汇报或通报。已经确定的事项和日常工作,由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副市长、秘书长处理的紧急重大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及市长、副市长交办事项,领导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委员会主任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在市长、分管副市长领导下,领导本部门的全面工作。各部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好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维护政令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十四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坚持改革开放,鼓励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全面发展和提升壮大黔北综合经济区。

第十五条 严格市场监管,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 加强社会管理职能,制定完善社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努力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第十七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重要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十九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草案及执行情况、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重要政策措施、人事任免、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关政府投资建设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重要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重要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区(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公共利益和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跟踪反馈,及时完善。

第二十五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发布实施。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可由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也可报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制定机关应当定期清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七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公开的,应及时公布。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有关监督机关反馈整改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重要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遵义军分区司令员参加。市人民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副秘书长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有关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和中央、省驻遵有关单位、部分大中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指示、决定精神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二)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重大重要工作;

(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重要事项;

(四)讨论分析经济形势、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五)讨论其它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遵义军分区司令员参加。市人民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列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报请市委决定的重大重要事项;

(三)研究部署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重要问题;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报告和议案;

(五)讨论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中期规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草案;

(六)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

(七)讨论市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包括临时机构)、人员编制和人事计划;

(八)讨论决定有关人事任免及有关人员行政处分事宜;

(九)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不定期召开。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半数方可举行。

第四十二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遵义军分区司令员参加。市人民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副秘书长列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视议题情况列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重要问题;

(二)审议上报省政府审批的重大重要行政事项;

(三)按照有关规定讨论审定预算执行中确需追加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财政专款以及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超预算安排的专款;

(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大重要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或其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通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驻遵有关单位、市直属有关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专题会议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或其委托的副秘书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一般由秘书长根据议题内容进行审核,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开的会议,会议纪要由委托人签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需新闻报道,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同意,重大重要问题请示市长同意。

第四十五条 严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也要严格控制。

第四十六条 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须提前10天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等)报送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批。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应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经分管副市长审查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批。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出席;如需邀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本着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减少会议次数、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节约会议开支。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需向市长请假。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向分管副市长请假,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除紧急、重大重要事项外,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重要问题,分管副市长应送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

第五十二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和市委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事项,由市长签发。

第五十四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原则上应由市长签发,也可由市长授权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原则上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第五十五条 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市人民政府文件及其相关工作事项,须经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人批准。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职责,属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其自行发文,市人民政府一般不转发;部门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和时效。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市人民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上报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经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协调或裁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或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要及时办理并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一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在办理涉及重大重要行政事项或需省政府答复、协调、批准、解决等方面的事项时,均应向省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在工作运行中应按规定向省政府报告工作。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在处理政府工作事务中,有关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重大基建技改项目的确定或调整,各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合并,涉及全市范围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重要行政措施以及重要内外事活动,应向市委请示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重大重要决策、计划和措施,实施前应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各部门要分别在半年和年底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和向市政协通报情况时,报告稿应先经市人民政府讨论或经市长、分管副市长审核。



第十二章 督促检查制度



第六十四条 督促检查工作按照综合协调、依法督办、实事求是、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并由市政府督查室具体落实。在组织开展督查中,要认真分析总结督查事项在办理过程中的经验、存在问题及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指定有关机构负责督查工作,建立起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归口承办、办公室综合协调的督促检查工作体系,上下紧密配合,搞好协调,形成便捷、畅通、有效的督查组织网络。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把督促检查作为抓好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要经常深入群众,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对事关全局的工作任务和重要工作环节亲自组织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真正做到求实、务实、落实。市人民政府建立并坚持实行抓落实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各部门要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督促检查工作水平。

第六十六条 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省委、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要求贯彻执行或回复的事项;二是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市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的事项;三是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重要决策和重大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四是市委、市人民政府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五是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六是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七是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需要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进行督查的事项;八是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十分关注的问题;九是其他重大重要事项。

第六十七条 对重大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意见和工作需要可与市监察局等相关部门组织联合督查,以促进问题解决。凡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接到交、转办通知后10日内反馈办理情况,紧急重大重要的事项及时办理,及时反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适时通报督办情况,并将督办工作与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的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第十三章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第六十八条 为保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重要问题,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参加接见、照相、颁奖、剪彩及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一般不得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事先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题词、题名和签发的贺信、贺电,一般不公开发表。其他有关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重要影响的会议和活动,需要作新闻报道的,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的会议和活动,一般不作新闻报道。

第七十条 市长、副市长的出访计划,由市外事办公室提出报告,经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事业单位的负责同志外事出访,由市外事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报经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工作访问原则上不得安排顺访。

第七十一条 市长、副市长会见市人民政府邀请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安排;会见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按分工分别报市长、副市长决定。

会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按分工分别报市长、副市长决定。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及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分别经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市外事办公室(市侨务办公室)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按分工分别报市长、副市长决定。



第十四章 调查研究制度



第七十二条 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围绕中心工作,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重要问题,结合分管工作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难点和热点问题。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在以后的工作中逐步解决。经过研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七十三条 调查研究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要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在调查研究中,不仅要研究其所处的发展阶段,而且要了解调查对象的发展趋势,要用发展的观点去分析和处理问题。

第七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外出考察和到基层调研时,要减少随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不搞边界迎送,不打欢迎标语,不接受基层赠送的礼品。

第七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研,需要作宣传报道的,报道内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同意。

第七十六条 市长、副市长每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月。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也要根据各自的工作重点制定每年的调研工作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



第十五章 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第七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外出时,由本人在事前书面向市长报告;市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外出时,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报告,经批准后,将离遵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外出时,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经批准后,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科(室)通报行止日期。

第七十八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离开驻地出差、出访,应参照上述办法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行止日期。



第十六章 纪律和作风



第七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八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重要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大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莫斯科上空的红旗是怎样陨落的
苏联解体10周年的回顾

张之峰 张国梁 单爽爽

1991年12月25日,克里姆林宫上空飘扬了70多年的红旗悄然降落,代表俄罗斯的三色旗重新升起,这标志着列宁创立的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政治舞台上消失了。在此之前两年多时间,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无产阶级政权已象多米诺骨牌那样相继垮台。这样,历史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初,在世界政治地图上,苏联、东欧这一大片红色已成为旧迹。一时间,全世界的目光都被这一令人震惊的事件吸引住了。
面对苏联无产阶级被颠覆、社会主义制度被推翻、共产党被解散、联盟被肢解,资本主义全面复辟,也就是我们简称为苏联演变这样的世纪性事件,不同阶级、不同政治派别看法和态度截然不同。这是因为有关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斗争的命运问题,涉及到各个阶级的根本利益,从不同的阶级立场出发得出的结论不同,这是十分自然的事。西方垄断资产阶级政治家、思想家对于苏联的演变无一不报以欢呼。从十月革命胜利、世界上出现社会主义制度之日起,他们一直把消灭社会主义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然而十四国武装干涉没有能把年轻的苏维埃政权扼杀在摇篮里,希特勒法西斯挟大半个欧洲的军事实力进攻苏联都没有能摧垮社会主义制度,今天在戈尔巴乔夫之流的积极配合下,他们不费一兵一卒,就实现了梦寐以求的颠覆社会主义的夙愿,怎么能不欢欣鼓舞、弹冠相庆呢!美国总统布什宣布,这是“民主和自由的胜利”,而前国家安全助理布热津斯基则声称这是共产主义的“大失败”。庆贺的心情,溢于言表。欢呼之余,他们并没有忘记戈尔巴乔夫的功劳。尽管戈尔巴乔夫由于背叛了社会主义、出卖了祖国而遭到了苏联人民的唾弃,被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但西方政要和舆论却一致赞扬戈尔巴乔夫,并授予他“和平奖”!这是对戈尔巴乔夫叛徒行径的奖赏。
对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来说,苏联的演变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最大的悲剧、世界社会主义事业最严重的挫折。这是一个令人痛心疾首的事件。苏联的演变虽然不能改变社会主义必然取代资本主义这一历史发展的总趋势,但也不可否认,它使得世界社会主义运动进入低潮,作为对历史的反动,它大大延缓了历史的进程。然而坏事也可以变成好事,关键是要既认真又科学地总结教训。实际上,凡是有政治头脑的人都在震惊之余思索着苏联演变的原因—为什么看起来那么强大而牢固的苏联共产党和国家政权竟会未流血抵抗就顷刻瓦解?
苏联、东欧变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外因也有内因。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苏联、东欧之所以发展到今天这样的程度,确有西方敌对势力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因素,但是归根结底,是苏联、东欧党的领导者推行了一条错误的路线,错误的方针和政策,严重脱离了群众所造成的。国内的因素,还是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东欧、苏联的演变不是偶然的,戈尔巴乔夫“新思维”那一套也不是一下子产生的,从思想政治渊源来说,可以追溯到赫鲁晓夫时期。赫鲁晓夫的苏共20大的秘密报告,全盘否定斯大林,否定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学说,鼓吹什么“全民党”、“全民国家”,把党和人民的思想搞乱了。思想教育也名存实亡。苏联今日的演变,从赫鲁晓夫时期已开始埋下了种种危机。
东欧剧变、苏联解体,说到底,是因为执政的共产党也有问题,背弃了工人阶级先锋性质,不再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共产主义的目标、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因此才导致政治路线和一系列方针政策的错误。
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戈尔巴乔夫手里搞垮了。苏联的基础设施、工业基础都比较雄厚,资源丰富,人民的文化素质也很高,但眼看着解体了,搞成今天这个样子,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戈尔巴乔夫背弃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包括取消党的领导、抛弃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教训深刻得很哪!
一、背离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是苏联演变的根本原因
苏联曾经是能与美国抗衡的社会主义强国,为什么近几年来会陷入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全面危机,并迅速向资本主义演变呢?根本原因在于戈尔巴乔夫执政后实行全盘西化的政策,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
改掉了社会主义道路,改掉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性质,改掉了共产党的领导,改掉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
(一)改革走偏方向的大体过程
戈尔巴乔夫是1985年3月当选为苏联共产党总书记的。应该承认,在戈当权前,苏联社会中积累的问题已经成堆。斯大林建立的高度集中统一的政治经济体制,在30年代至40年代能够比较充分发挥其特点,保证了在资本主义包围下单独一国建设社会主义,和在外敌入侵的特殊环境下,能够集中使用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较短时间内高速度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使苏联从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先进的工业国。但在卫国战争结束后的和平发展的环境里,这种体制的弊端则愈来愈清楚地显示出来:具有很强的强制性,缺乏生机和活力,易于疆化。在经济体制上表现为:实行高度集中的部门管理体制;实行排斥价值规律的指令性计划经济,实行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方式。在政治体制方面则表现为:实行高度集中的以党代政的党领导体制;实行自上而下的干部委派制;民主太少,缺乏有效的人民监督体制;在意识形态和国家精神生活上盛行个人崇拜。对于这种政治经济体制的弊端,是应该改革的。只有改革了这些弊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才能充分地发挥出来。赫鲁晓夫和勃列日涅夫执政时,都曾经进行过改革,其弊端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在对斯大林个人的评价上赫鲁晓夫曾企图全盘否定)。这种体制到了80年代更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生产效率低,耗费大,补贴多,技术进步缓慢,生产结构畸形,发展速度不断下降。50年代国民收入年均增长率为10%,60年代为7%,70年代为5%,80年代头五年就降至3%。这就使得苏联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技术差距越来越大,苏联面临沦为世界二等国的境地。还有,社会上消极现象丛生,社会道德开始堕落,酿酒、吸毒和犯罪开始滋长、发展。党风严重不正,出现了无视法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阿谀奉承和歌功颂德的现象。还有一大批历史冤、假、错案未平反,迫害者离心力在增大。民族矛盾一直存在,民族动乱时起时伏,只是在高压政策下没有形成全国性的大骚乱而已。在对外关系上,由于执行了一系列错误政策,甚至出兵侵占他国,苏联社会主义形象受到损害。面对这种状况,戈尔巴乔夫上台后提出全面改革的方针,应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从6年来的实践来看,戈尔巴乔夫的政治、经济改革均未取得预期成效,反而使社会政治经济形势更加恶化。究其原因,就在于改革没有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搞全盘西化。
纵观苏联的改革,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1985年4月—1988年初为头一阶段。这三年主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1988年以后为第二阶段,这三年偏重政治体制改革和建立新的国家政权体制。戈尔巴乔夫的改革思想也大体相应的分为两个阶段。前后两个阶段的思想,虽有内在联系,但毕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改革的目的由“完善社会主义”变为彻底“更新社会主义”,“根本改造社会大厦”。
戈尔巴乔夫上台后,为了扭转70年代以来苏联社会经济发展停滞的局面,1985年4月,在他担任苏共中央总书记后举行的第一次苏共中央全会上提出加速经济发展和进行改革的主张。次年2月,苏共27大通过《加速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同时决定进行经济政策改革。
在这以后的头三年政策中,戈尔巴乔夫在思想上,对斯大林和过去几十年形成的体制总的说还是采取分析的态度,承认依靠新政策的优越性,使苏“在很短的历史时期登上了经济和社会进步的高峰”。1986年苏共第27大通过的文件规定,改革的目的是“发展和巩固社会主义,有计划地、全面地完善社会主义”,以使社会达到“新质状态”。当时,戈还多次强调,改革的任务和方针是“全面完善发展中的社会主义”,“以充分揭示和利用社会主义的一切优越性”。这一时期,苏当局的注意力基本上集中在经济方面,重点是探索经济改革和加速经济发展的途径。当时,戈强调对苏共26大(1981年)方针政策的继承性,主张发挥计划经济的作用并改革计划工作,同时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体制上,扩大企业自主权,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自负盈亏、自筹资金、自求发展”。认为提高国家计划工作的科学水平“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 扩大企业自主权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基础和主要目标”。
问题在于,第一,“加速战略”的目标侧重于加快经济增长速度,但由于改革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步骤,实行“边设计边施工”,党内思想又不统一,经济改革不能到位,而加速的重点又放在重工业上,结果使本已严重畸形的经济结构更加不合理,使重、轻、农的比例愈加失调。1987—1988年初,“加速战略”已名存实亡。第二,微观改革使企业自主经营创造外部条件,结果企业改革处于“空转”状态。例如,国家虽然取消指令性计划指标,代之以控制数字、国家订货等间接计划控制手段,但企业仍无法自由采购原材料、无权自由定价和自由销售。到1990年底止,95%的产品、95%的价格仍由国家统一调拨和统一规定,贩运商品视为非法。因此,企业无法搞活。第三,企业的自主权扩大后,政策不配套。企业自身获得的利润大大增加,自主支配的经济刺激资金由20%以内增加到40%以上。但在没有宏观约束的条件下,企业往往要利用这点权力为小集团谋利益,如任意改变产品结构、变相提价、多发奖金、增加工资等等。此外,为了争取人民支持,国家实行超计划增发货币。这样一来,经济增长速度不仅没有提高,反而下降;职工报酬的增长大大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社会总需求大大超过社会总供给,导致物价不断上升。国内市场食品和工业日用消费品供应不仅未见好转,反而每况愈下。第四,更严重的问题还在于,放弃阶级斗争,导致社会上反共反社会主义势力日渐增大。戈尔巴乔夫在进行经济改革的同时,还提倡毫无限制的“公开性”、“民主化”,企图以此来发动群众揭露体制的弊端、揭露苏共历史上的阴暗面。社会上各种反共反社会主义势力利用这个机会纷纷起来骂共产党、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各种舆论工具也经常出现反共反社会主义的言论。戈尔巴乔夫对此熟视无睹,不仅看不到里头有阶级斗争,而且经常发表讲话,表示支持。这样,社会上各种反共反社会主义势力就由小到大,由分散到集中,日渐形成一股大的力量,开始牵制着改革背离社会主义方向。
在这种情况下,本应调整政策,纠正失误,在完善、健全新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的同时,抓好阶级斗争,为改革创造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可在戈尔巴乔夫看来,经济体制改革所以不顺利,是由于存在上层建筑的“阻碍体制”,并把面临的困难和错误的根源追溯到30年代工,批判的矛头开始转向斯大林和他领导时期形成的“社会模式”。把斯大林模式说得一无是处,说什么那是“变形的社会主义”,是“极权官僚体制”。因此,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打碎这一体制”。这种不分良莠的改革,不是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制度,而是完全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当然,不可否认,苏联的经济体制改革确有阻力。因此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是必要的。但是,需要改掉的是政治体制中的弊端,而不是全盘改掉现行的政治体制,用不着“打碎这一体制”。戈尔巴乔夫却不是这样,而是从全盘否定“斯大林模式”的错误的指导思想出发,来制定他所谓改革“新思维”,实际上把矛头指向苏共各级领导机构。
就这样,从1988年起,由于经济改革没有取得成就,思想愈加混乱,便把改革的重点转向政治体制,企图通过削弱党的领导,发展“社会民主”来为经济改革开辟道路。1988年2月苏共中央全会上,戈尔巴乔夫提出了他的政改构想。这个构想,除了“全面民主化”外,主要还包括两条(1)“建立社会团体的发达体制”,说“如果没有社会团体的发达体制……就不能设想能建立起新的政治体制”。他倡议成立“一系列社会团体”,让他们“代表不同社会阶层的不同社会利益和职业利益”,“发挥社会政治积极性”。(2)公开党和国家机构的职能,“根本提高苏维埃作为苏联社会政治体制核心”的作用,使各级苏维埃“成为国家权力与管理的全权中心”;苏共的职能由限于“在理论上制订和修改政治方针”。
1988年6月,苏共召开第19次全国代表会议。会上,戈尔巴乔夫把建立“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作为改革的总目标,把公开性、民主化和社会主义多元论看作是三个“革命性倡议”。会议决定“把一切权力归苏维埃”,苏共从此“不能通过在社会生活各领域工作的共产党员贯彻执行。此外,会议还决定改革选举制度,建议通过“自由竞选”选举国家权力机构—苏人民代表苏维埃(即议会)和地方各级苏维埃。会上,党内各种观点曾展开激烈交锋,但会议的决定总体上体现了戈更新了的“社会主义概念”和有关改革的一套思想政治路线,把2月全会的政改构想具体化了。这就为形形色色反共、反社会主义和民族分离主义势力在苏正当舞台上迅速崛起打开了政治闸门。
1989年11月26日,戈尔巴乔夫发表题为《社会主义思想与革命性改革》的长篇文章。文章承认:“如果(改革)初期我们认为基本上是纠正社会机制的部分歪曲现象,只是完善过去几十年形成的,已经完全定型的制度的话,那么现在我们说,必须根本改造我们整个社会大厦—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文章还宣扬“现阶段确立的全人类价值观具有首要意义”,强调“必须排除两大社会体系的对抗性,抛弃抽象的形而上学的对立”,“从对抗转向合作”。
这期间,在“公开性”、“民主化”和“多元化”的旗号下,民族矛盾和冲突不断激化,社会上出现了6万多个形形色色的“非官方组织”,苏共党内和社会上自由化思潮泛滥,从全面否定斯大林发展到否定苏联70多年的历史、反对列宁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反对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在1989年春举行的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和联盟最高苏维埃选举中,这些团体和政党的不少代表人物,通过“自由竞选”纷纷进入联盟最高国家立法机构,与苏共抗衡。这些势力与苏共党内以叶利钦为代表的“民主纲领”派彼此配合,在苏议会内外展开斗争,要求实行“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在这种压力下,戈步步妥协、退让。于是,苏共中央1990年2月全会和随后举行的苏人代会,朝削弱苏共地位和作用方面又迈出关键性一步,决定修改苏宪法,取消宪法有关苏共领导地位的规定。同年7月,苏共28大又通过《走向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的纲领性声明和苏共新党章,把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度用党的纲领形式固定下来。大会决定,“苏共坚决放弃政治垄断”和“意识形态上的垄断主义”,党将同其它政治势力“平等竞争”,在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自由选举范围内捍卫自己的执政地位”和“作为政治领导的权力”。
这样,苏共28大完成了戈尔巴乔夫“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改革苏“社会大厦”的蓝图,使苏联政治经济体制及苏共的作用和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一是实现了国家最高决策权力的转移,决定把“政权转交苏维埃”,决策中心由苏共中央政治局转向议会,最后转到总统手中。二是政治体制由一党制向多党制转变,由列宁创造的议、行合一的苏维埃体制向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体制转变。同年10月,苏议会通过《结社法》,从立法上肯定苏联进入多党制时期。三是在经济领域,决定由计划经济向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过渡,撤销了列宁年批准成立的、有70多年历史的国家计划委员会。四是国家体制将由“单一的苏维埃国家联盟向主权的共和国联盟”转变。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苏联6年改革的历程就是苏联向资本主义演变的过程,是非常惨痛的过程。具有70多年历史的社会主义强国,就这样在短短的几年中特别是1988年以来的三年中,毁于一旦。其根本的失误在于改革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迈错的关键两步是搞指导思想多元化、搞多党制、致使整个改革脱离了党的领导,脱离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失去控制,各种反社会主义势力统统跑出来,按照它们自己的思想和主张来改造苏联。这就使苏联不得不向资本主义方向演变。
(二)指导思想搞多元化
指导思想搞多元化,是戈尔巴乔夫背离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而迈错的关键的第一步。所谓指导思想多元化,实质上是指苏联共产党不再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党的指导思想,不再把共产主义作为苏联共产党的奋斗目标。
我们知道,苏联共产党是伟大的革命导师列宁按照马克思主义建立起来的。党的一切言论和行动都应该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否定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用别的思想或主义作指导,党就要变质,就不再是无产阶级的政党。作为党员个人来说,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就能够坚持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排斥和清除错误思想特别是资产阶级及其他剥削阶级思想的侵蚀。因此,是不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对于整个党或党员来说,都是一个极为重大的政治原则问题。当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一般地说,在实践中取得成功的把握较大,并使马克思列宁主义得到丰富和发展,但是,也不排除在实践中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错误。这就必须进行具体的符合实际的分析。绝不能因为实践中出现错误,就不加分析地把正确的指导思想当作僵化的过时的东西否定掉。戈尔巴乔夫就是不加分析地用实践中出现的错误来否定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戈尔巴乔夫要搞全盘西化,首先指导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作为一大障碍,千方百计要把它搞掉。
为此,戈尔巴乔夫找借口,利用各种卑鄙的手法,来否定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首先,借斯大林的错误,全盘否定斯大林,通过否定斯大林,进而否定列宁、否定马克思主义。斯大林是苏联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他继承列宁的事业,在他担任苏共总书记长达30年的时间里,做出了伟大的功绩,也犯下了严重的错误。其功绩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是在他当政的30年里,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使苏联从落后的自然经济占优势的国家变成先进的现代化工业国家。其工业产值跃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二是领导了苏联卫国战争的胜利,为打败法西斯主义侵略、早日结束第二次世界大战做出了重大贡献。斯大林的错误,主要是肃反时期搞阶级斗争扩大化,伤害了许多无辜的人们,造成了严重的后遗症;另外,在晚年搞个人崇拜,把自己凌驾于党之上,独断专横。戈尔巴乔夫抓住斯大林的错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在戈主持制定的《苏共纲领(草案)》中提出:“苏共毫无保留地谴责脱离生活、毁坏千百万人以及整个民族命运的斯大林主义的罪行。对此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辩解的理由。”认为斯大林时期“社会的悲剧在于,业已开始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被极端地曲解并且被错误、专横和对社会主义与人民权利的粗暴歪曲所困扰”。戈尔巴乔夫进而否定马克思列宁主义。他在1991年7月全会报告中说:“过去,党只承认马克思列宁主义是鼓舞自己的源泉,而这个学说被极度歪曲,以适应当时的实用主义的方针,变成了一种圣经式的条文”,“过时的意识形态”。他表示要“与过去的意识形态教条和陈规俗套坚决决裂”。
其次,与“民主化”、“公开性”联在一起,来实现指导思想多元化。“民主化”、“公开性”是戈尔巴乔夫入主克里姆林宫后叫得很响的一个口号。最初,其基本涵义是“让人民知道一切”、“公开讨论我国社会生活最紧要的问题”,“进一步发挥社会主义民主”,以“避免政策和工作失误”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因此,这两个口号在当时还有一定的界定的。界定在于:“民主化”、“公开性”的“限度是应有助于加强社会主义”,“不许利用公开性反对社会主义”。可是后来随着各种思潮在“民主化”、“公开性”中沉渣泛起和改革逐步转向政治领域,1987年后戈就松了口,转向“放手去搞公开性”和“全面民主化”。1988年1月,戈在一次讲话中“主张毫无保留、毫无限制的公开性”;同时提倡“完整和无条件的民主”,并提出在历史和现实问题上不存在“禁区”,要消除“空白点”,“历史上不留空白”。戈还带头全面否定苏联社会主义70个的历史,攻击马克思主义已遭到失败。他在1991年7月全会报告中说:“几十年来强加给党的社会主义原来那种理论和实践模式已遭到战略性的失败”。并把过去几十年的社会主义称为“兵营式共产主义的模式”。随后,戈又把民主化和公开性同实行指导思想多元化、政治多元化联系起来,认为既然马克思主义导致了苏联几十年的专横和无法无天,并且遭到了失败,就不应该再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指导思想,垄断精神领域和政治领域,而应该用其它各种思想的精华来取代。他在1988年6月苏共第19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说:“公开性同追求垄断观点、同硬把一种教条来代替我们所抛弃的教条的作法、同为集团的利益服务、尤其是同歪曲事实和算个人私账的行为不相容的”。并在闭幕式上表示:“我们肯定舆论的多元化,摒弃精神垄断的做法。”戈在1991年7月全会上又说:“现在必须使我们的思想库内包括国内外社会主义和民主思想的一切财富”。这就使思想库成了大杂烩,指导思想成了多元化。至于谈到要把共产主义作为党的奋斗目标时,戈认为共产主义在可预见的未来是不可能实现的。他说:“应该承认,我们的经验,并且不仅我们的经验没有提供认为这一目标在可预见的未来能够成为现实的理由。”为此,不应该再把共产主义作为奋斗目标。
第三,修改党章和纲领,删去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党的指导思想的规定。戈尔巴乔夫等人经过几年的经营,在党内和社会上掀起了一阵阵反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浪潮。到了1990年7月苏共召开28大时,认为时机已经成熟,就提出修改党章,删去了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党的指导思想的条文。并在28大通过的纲领性声明中突出地写上这样的条款:“我们坚决抛弃对其他观点与思想的意识形态限制、教条主义和不容忍态度”,苏共“坚决放弃政治上和意识形态上的垄断主义”。同时也不再把共产主义作为党的奋斗目标。纲领性声明明确地承认:“改革政策的实质在于,从极权官僚制向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制度过渡。”1991年7月苏共中央全会通过了一个《苏共纲领(草案)》。这个纲领草案通篇只字未提马克思列宁主义,更没有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党的指导思想。而是指出:“苏共建立在其成员对某种思想价值的忠贞不渝的基础上。对我们来说,其中主要的就是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思想。”可见,在多元化的指导思想中,占主要地位的是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
否定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党的指导思想,严重的后果是不言而喻的。概括地说,其后果就是:搞乱了人们的思想、搞乱了整个苏联共产党,搞乱了整个苏联。广大党员失去了统一的指导思想,失去了统一的奋斗目标,就会对党和对社会主义事业失去信心。在“8·19”事变前,就有429万多党员退党。社会上沉渣泛起,各种思潮纷纷登上政治舞台。人们失去了观察问题和辨别问题的是非标准。苏联群众中流传着这样的看法:“现在什么都对,什么都不对。”思想乱,则为和平演变提供了良机。攻心、夺权、私有化,这是和平演变、全盘西化的三步曲。攻心,就是搞乱思想。实行指导思想多元化,就是其最主要的内容。思想搞乱了就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可以说,苏联的演变是从意识形态开始的。
(三)政治上搞多党制和议会政治
政治上搞多党制和议会政治是戈尔巴乔夫全盘西化的政治改革的主要内容。以所谓多党制取代共产党的领导,以议会制度取代苏维埃制度(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这是苏联社会主义制度被葬送的直接政治原因。
多党制是资产阶级国家的政党制度,属于资产阶级上层建筑。它根源于资产阶级本身划分为不同的利益集团,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所谓自由、平等原则在国家政治领域中的体现。无可否认,体现着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相互关系的多党制,是资产阶级为实施内部调节所能选择的“最好的政治外壳”,就能十分可靠地确立自己的权力。因为在执政党与反对党、当权者与反对派之间有一个共同的基础,即都承认生产资料的私有制,都搞资本主义。因此,无论其人员、机构、乃至称谓不同的政党的任何更换,都不会使整个资产阶级的权力发生动摇,或者旁落。此外,多党制还可以成为一些资产阶级国家把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纳入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轨道的工具,使之变得对资产阶级统治无害。说到底,多党制是资产阶级实现其统治的巧妙工具。实行多党制就必须实行议会政治。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不论实行内阁制或总统制,一般都设有议会。议会是政党发挥作用的主要场所和必争之地。谁控制了议会的多数议席,谁就实质上取得了执政权。资产阶级政府一般都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因此,只要实行多党制,资产阶级政治的一整套制度就会接踵而至。
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多党制则是完全不适用的。因为社会主义国家与资产阶级国家是完全不同类型的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在本质上只能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产阶级专政是这样一种专政,它是由最后一个剥削阶级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达到无产阶级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它从根本意义上讲,它是无产阶级运用国家机器对国内仍继续进行顽抗的资产阶级所进行的阶级斗争。即便是在资产阶级作为阶级被消灭之后的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只要资产阶级的残余势力还存在,只要新的资产阶级分子还在通过各种途径不断地滋生出来,只要国际范围内的资产阶级及其意识形态还占有巨大的优势,这样的阶级斗争就必然存在,因而无产阶级专政也就成为必要的。既然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是无产阶级为消灭阶级而对资产阶级所进行的阶级斗争,因而它就绝不能实行允许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在政治上平起平坐、分享政治权力的制度。如果实行多党制,那么就意味着承认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力,承认资产阶级政党可以自由地向无产阶级政党争夺执政权。这在国际垄断资产阶级依然强大,两种社会制度、两种意识形态斗争愈演愈烈的情况下,无异是在放弃无产阶级专政,从而导致社会主义制度的崩溃。此外,无产阶级专政也要求无产阶级作为一个团结统一的阶级来掌握国家政权。列宁曾经指出,无产阶级的分裂将不可避免地瓦解无产阶级专政。只有作为一个团结统一的阶级,无产阶级才能有效地组织国家,并对资产阶级以及妄图复辟资本主义的社会势力进行胜利的斗争,并达到最终消灭一切阶级的目的。无产阶级的团结统一,是由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为指导的无产阶级政党—共产党的领导来保证的。这就是说,从无产阶级的内部关系来看,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也不具备实行多党制的条件。如果实行多党制,无疑意味着承认无产阶级的分裂。其结果同样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瓦解。当然,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共产党执政国家政权已有几十年的历史。有许多经验教训应该加以总结,积极而又谨慎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以提高共产党的执政本领。但是,决不能因为共产党执政犯过错误,就要搞多党制,用多党制来制约或取代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事实说明,实行多党制,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国家政权就有可能丧失掉。
苏联实行多党制,原因很复杂,是各种社会政治力量相互斗争的结果。但作为苏联共产党总书记的戈尔巴乔夫却经历了从拒绝实行多党制到鼓吹实行多党制、再到要当总统不想当总书记,最后到解散苏中共中央辞去总书记职务这样一个渐变过程。
在1988后以前,苏联共产党对政治反对派提出的多党制主张基本是拒绝的。直到1989年1月,戈尔巴乔夫还针对有人提出的苏联需要实行多党制的主张时指出:“苏联的一党制是历史上形成的;谁也替代不了苏共。”但是,由于苏联共产党内的主要领导人没有把坚持共产党领导和主张多党制之间的斗争视为一场异常严肃的阶级斗争,而且认为这两种主张不过是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两种不同意见,是见仁见智之争。到了1990年1月,戈尔巴乔夫的思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立陶宛的一次讲话中表示:“实行多党制并不是悲剧”,“我们不应当象魔鬼怕烧香那样害怕多党制”。发生这种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认识原因。戈尔巴乔夫对无产阶级专政学说表现出极度的厌恶,认为社会政治体制的种种弊端都根源于无产阶级专政学说,都根源于共产党依靠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对国家权力的“垄断”,因而,革除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的弊端,必须从放弃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做起。戈尔巴乔夫主持制定的《行动纲领》明白地讲到:“全民的法制国家排除任何一个阶级的专政,尤其是排除官僚主义的管理政权,它是保证所有公民可以享有参与国家事务和担任任何职务的苏维埃共和国。”把建立所谓的“全民的法制国家”、“多元化的民主政体”奉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取向,这就为实行多党制打开了大门。同时,放弃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也就不可避免地模糊社会主义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的原则界限,甚至认为,“社会主义官僚专制体制”的形成和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民主方面的失误,就是由于对民主做了区分,拒绝了人类的民主传统。戈尔巴乔夫在《社会主义思想与革命性改革》一文中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正在彼此接近,正在“实现一体化进程”;坚持已经过时的“两大社会体系的对抗”使“我们对人类多少世纪以来的许多成就的意义显然考虑不够”,而主动排除这种对抗,可以使我们在“更大程度上在社会主义体系范围内利用一体化的好处”。在戈列举的“成就”与“好处”中,就包含有资产阶级民主。否认阶级的民主性,否认社会主义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的原则界限为前提来谈论“继承”人类的民主传统,便意味着倒向资产阶级民主。二是反对派的压力。由于戈尔巴乔夫在主张实行“无条件民主化”、“无限制公开性”、“意见多元化”、“政治多元化”等原则,束缚了自己的手脚,当反共反社会主义政治势力宣传多党制主张时,也不敢反击,只得听之任之。当多党制主张逐步成为一股强有力的社会思潮,反共反社会主义政治势力借助这股思潮一步步扩大,而党无力再控制局势时,戈尔巴乔夫又试图通过多党制作为化解日益尖锐的社会冲突、联合各种社会政治力量、消除社会生活中某种“集权”和“专断”现象的手段,因而完全放弃阶级斗争,使苏共根本无力解决带有阶级斗争性质的社会冲突,结果只能步步退让,直到放弃党的领导地位,接受多党制的主张,给反共反社会主义政治势力以合法地位。
由于上述原因,1990年2月苏共中央全会提出:“党的地位不应当依靠宪法来强行合法化。”实际上就是要放弃宪法上无价之宝党的领导地位的条文。1990年3月,苏联第三次人代会修改了苏联宪法的第6条,取消了苏共领导地位的法律保障内容,改为“苏共、其他政党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和群众运动”通过自己的代表“参与制定苏维埃国家的政策,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苏共28大通过的《纲领性声明》中提出“要排除任何阶级、国家政党、集团、管理体制的独裁专政”,同一切进步的思想政治派别进行对话和建立伙伴关系,并建立政治联盟。在苏共的新党章中也载明:苏共与其他政党、社会政治团体(包括工会、共青团),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平等竞争、合作的伙伴关系。这就在政治体制上明确宣告从一党制向多党制转变。
为了适应新的情况,对党提出“进行彻底革新”。1991年7月苏共中央全会通过的《苏共纲领草案》提出,要“对党本身进行彻底革新,重新理解它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地位”。认为“党的革新要求以新的立场去理解党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党同国家的关系,去选择实现政治目标的手段”,党将“为争取民主选举中取得代表资格而奋斗”,党在参与建立国家政权和管理机关时,“愿意与其它党派和组织进行广泛合作,为完成民主改革纲领而结成联盟和同盟”,“在议会的共产党员议员成为少数派的政权机关,他们将采取建设性反对派的立场”,实质上就是成为“议会党”。因此,纲领草案明确提出:党不再作为“工人阶级的政治组织”。
戈尔巴乔夫在鼓吹和实行多党制的同时,在政权建设方面做了一系列所谓“改革”。在党政职能分开的口号下,强调“一切权力归苏维埃”。为了达到权力的转移,还做了许多组织行政方面的动作。1988年6月苏共第19次代表会议决定建立一个新的最高国家权力机构—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其常设机构为最高苏维埃(即两院制议会)。1989年5—6月召开第一次人代会,戈尔巴乔夫当选为首任最高苏维埃主席。由于人大和苏维埃内部出现一批不同政治倾向的派别,各种意见争吵不休,苏维埃成了“纯粹的议会机构”,对一些重大问题经常议而不决,延误解决问题的时机。1990年2月,戈在苏共中央全会上提出设立总统制问题。同年3月有,第三次人代会决定正式设立总统职位,戈当选为苏联第一任总统。总统被赋予远比最高苏维埃主席更为广泛的权力。这样,国家权力和决策中心就由苏共政治局转移到总统手中。同年11月,戈又提出“改革和加强国家政权委员会,建立由总统直接领导的内阁制。这完全是模仿资产阶级政权建设的形式。苏共政治局实际上变成了各共和国党中央的联络机构,大批党的领导干部被撤职和排挤,党的领导成员不能在国家权力机构中兼职,党的威望大为下降。事实上,这些改革没有周详的完整方案,人代会、总统制以及总统领导下的内阁的建立过程都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第二次人代会闭会不到两个月,又匆忙召开非常人代会讨论总统制的问题。总统制从正式提出到完成建制,总共用了不到40天。第三次人代会决定设立的总统委员会,仅仅9个月就被解散,另建内阁制。如此匆忙的变动,难免不产生诸多失误和弊端。又据统计,从苏共第19次代表会议到苏共28大的两年间,苏共中央全会就召开13次。从1989年5月到1990年11月,仅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就召开4次。各委员会的会议也相当多。至于加盟共和国系统的大小会议更是不计其数。在这种政治过热的情况下,各级领导的注意力都集中于政治方面,经济改革和经济建设实际上被完全搁置。
有趣的是,1991年4月24—25日苏共召开中央全会,主题是“摆脱经济危机的途径”。在短短的一天半时间里,除了戈尔巴乔夫讲话和帕夫洛夫总理的长篇报告外,有32人在大会上发了言。面对危机日益加深的事实,“激进派”和“传统派”都有人提出要求戈尔巴乔夫下台的要求。戈尔巴乔夫提出辞去苏共总书记的职务。但全会多数拒绝了戈的辞职。本来,苏共已经没有管经济的职权了。经济搞不好,完全是总统和政府的责任。但戈要辞去的是总书记职务而不是总统职务。说明戈已经对党不感兴趣了,要的是实权。戈在闭幕讲话中反驳了代表们对他的批评,强调“在目前情况下,最合理的方针是坚持政治中间主义的方向”,“如果有人想恢复宪法第6条发挥作用的状况的话,那么社会是不会接受这种立场的,这将被认为是反改革的构想,是恢复旧制度的动作。”这表明,戈仍在坚持其错误的政治改革路线。
“8·19”事变后,戈尔巴乔夫以苏共中央书记处和政治局没有反对和抵制事变为由,宣布解散苏共中央,并辞去总书记职务,把整个党抛弃。个人宣布解散党是不符合党规党法的。再就其解散的理由来说,也是不成立的。发起事变的人是副总统及总统内阁的一些成员,苏共中央书记处和政治局并没有介入。相反,苏共副书记伊瓦什科在关键时刻给发起事变的副总统出难题,提出要见戈尔巴乔夫。这对于促使戈复出起了不少作用。因此,要解散的应该是内阁,要辞去的应该的总统职务。戈尔巴乔夫强行解散苏共中央,说明已经是苏联共产党最大的叛徒,是党内自己培养的敌人。
从戈尔巴乔夫拒绝接受多党制到鼓吹实行多党制、再到要当总统不当总书记、最后到解散苏共中央,这一逐步发展的轨迹,给人们以深刻的教训,对我国一些主张多党制的人来说,也是一帖最好的“清醒剂”。
(四)经济上稿私有化
苏联经济改革的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搞私有化,而且是以乞求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援助为条件的私有化,要从根本上改变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当然,在改革的头几年,并没有明确提出搞私有化。但随着改革政策的失误,经济危机的加深,苏联领导人不仅没有正确地总结教训,反而把经济搞不好的原因,除归咎于无产阶级专政的上层建筑外,还归咎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因而逐渐形成了这样的经济改革思路,其基本出发点是:认为现在国家集中的资产过多,人民同国有制关系疏远,职工没有主人翁感和积极性,因而造成了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所以要实行国有资产分散化和国营企业私有化,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混合经济”的路子。戈尔巴乔夫1990年9月在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上的讲话中表示:“我们走国有资产分散化的路子,实行混合经济。在这种经济中,国营企业、股份公司、合作社、租赁企业,还包括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在内,作为法律上平等的主体进行活动。”不提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并说:“实行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是为了“克服人民同生产资料、同所有制疏远的现象”,“以调动人们的主动精神,鼓励他们的劳动活动和经营活动,广泛地应用科技成果,使国家的经济发展出新的活力。”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