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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从乘客身上搜取高额车费如何定性/龚晓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07:07  浏览:94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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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案精解

案情:一天凌晨4时,王某与邓某驾驶无运营资格的出租车到火车站拉活。女子马某上车后,王某没有打开计价器,且故意绕道行驶。马某发现后提出下车,二人不许,并将车后门锁住。把马某拉到下车地点后,王某要求马某支付车费。马某提出给15元,王某认为给得太少,邓某则用言语威胁马某并搜身,搜出现金35元。

分歧意见:对王某、邓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办案人员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和邓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理由是: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及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行从马某身上搜取现金,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和邓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其理由是:两人在营运过程中,以明显高出市场的价格要求顾客支付现金。在顾客拒绝之后,采用威胁、搜身等手段等强迫他人提供对价,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一、行为人是否从事商品买卖、交易、劳动服务是区别抢劫罪和强迫交易罪的前提。如果行为人在商品买卖、交易、劳动服务的过程中,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情节严重的,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但在实际中,交易一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本案来看,王某和邓某虽然没有合法的营运手续,但两人在从事非法营运期间,并不具有抢劫故意。两人绕道行驶、索要高价等都是其欺客、宰客的表现,其收取的费用并不是毫无根据。由此可以推断出两人的行为还是建立在交易的基础上,只是这种交易行为违背了交易双方公平、自由、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行为人索要价格是否太离谱。构成强迫交易罪必须有交易事实的存在,所谓“交易”即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进行商业活动所形成法律关系。其特征有二:一是平等自愿(自愿原则),二是支付对价(有偿原则)。

在具体区别认定两种犯罪行为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虽然也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差距不大的,应以强迫交易罪论处。行为人如果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对方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其行为即构成抢劫罪。

三、暴力、胁迫的程度。从所采取的手段来看,抢劫罪行为人的“暴力”程度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或者使被害人失去人身自由,致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抗拒;“胁迫”程度达到致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或者是使用使被害人不知抗拒或者丧失反抗能力的其他方法等等,从而达到任其抢走财物或者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目的。而强迫交易犯罪中的“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某种强制力,但其暴力程度仅限于造成轻伤以下,如用拳打、脚踢、强拉硬拽等。

从上述分析来看,本案中王某和邓某的行为应属于强迫交易行为。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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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福建省新一轮对口支援昌吉州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福建省新一轮对口支援昌吉州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1]2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
  现将《福建省新一轮对口支援昌吉州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新一轮对口支援昌吉州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新一轮对口支援昌吉州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对口支援新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一轮对口支援新疆工作的意见》(闽委〔2010〕14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前指”)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福建省在昌吉州的援建工作。各设区市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分指挥部(以下简称“分前指”)和项目所在地县(市)政府共同负责援建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援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
  第四条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完善资金、项目监管制度,加强对援建资金管理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援建项目高效、安全、正常运行。
  
第二章 项目援建模式
  第五条 根据受援地的实际情况和援建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交钥匙工程”和“交支票工程”两种援建模式。
  “交钥匙工程”。即由援建方全额投资的援建工程,以援建方派出的分前指为主组织项目实施。援建方提供的援建资金与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捆绑使用;援建方和受援方共同组成项目管理单位,以援建方为主;援建方与受援方就援建项目的前期工作、施工组织、概(预)算控制、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等实施全过程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交支票工程”。即由援建方承担部分资金的援建工程,以受援县(市)为主组织项目实施。援建方和受援方共同筹集项目资金。援建方负责核定援建资金拨付申请,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并监督检查援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参与项目规划、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方案设计及概(预)算审核;参与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章 项目确定
  第六条 重点解决民生领域的突出问题,所有援建项目原则上落实到县(市)。确实需要在州级层面统筹的援建项目,应报福建省对口支援新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援建项目由福建省各设区市与对口的受援县(市)对接,由分前指将双方商定的援建项目方案上报省前指审核,经昌吉州对口援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福建省对口支援新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分前指和受援县(市)应编制援建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经省前指和昌吉州对口援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九条 援建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及受援地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规划、用地、环评、节能等有关审批和验收手续。昌吉州发改委和相关部门应把援建项目审批放在优先位置,简化程序和环节,加快援建项目的审批, 保证援建项目的实施进度。
  第十条 游牧民定居点平面布局规划及单体设计应经过昌吉州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审查,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援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昌吉州援疆办组织评审,县(市)政府、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为援建项目办理支持性文件(包括配套资金承诺书),昌吉州发改委负责审批或核准、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由项目所在地县(市)政府确定。

第五章 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援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工作依照国家、新疆自治区和昌吉州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七通一平”由项目所在地县(市)政府负责,与审批有关的工作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 为加强援建项目投资控制管理,经批准的投资概(预)算作为工程招标的最高控制价。援建项目开工建设后,援建资金、配套资金需根据建设进度要求足额及时到位。
  第十六条 按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实施,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投资控制。设计变更需经分前指、项目所在地县(市)有关职能部门批复同意后实施并报省前指、昌吉州发改委备案,增加投资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筹措。
  第十七条 援建资金的拨付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对口援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鉴于游牧民定居工程的特殊性,援建方和受援方确定该工程为“交支票工程”,为了便于建设资金的筹措和拨付,援建方补助资金按每户6万元安排(住房补助3万元,暖圈等配套设施补助3万元),拨付时间为完成住房和暖圈基础工程支付3万元,结构封顶支付3万元。
  第十八条 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交钥匙工程”可实行代建制。
  第十九条 援建项目所在地县(市)政府应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向分前指按月及时报送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完成情况等报表。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援建项目实施的各环节、全过程,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建设、规划、审计等相关部门的专项督查、稽查和审计。
  根据项目援建模式确定监督主体,由省前指纪检监察组为主负责实施“交钥匙工程”的监督,由昌吉州纪检监察机关为主负责实施“交支票工程”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开展项目管理工作,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第七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依据国家和新疆自治区有关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昌吉州对口援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福建省对口支援新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昌吉州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前指和昌吉州援疆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新一轮对口支援昌吉州建设项目。援疆建设项目实施标准等遇有国家和新疆自治区出台新政策、新办法,按其新政策、新办法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畜禽良种繁育和标准化规模养殖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农业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畜禽良种繁育和标准化规模养殖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2008]1269号

各有关区(县)发展改革委、农委、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为促进本市畜牧业生产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生猪扩繁场和种鸡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8〕524号)、《关于请组织申报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8〕687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发改〔2006〕1175号)要求,结合本市畜禽养殖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畜禽良种繁育和标准化规模养殖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日

畜禽良种繁育和标准化规模养殖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良种繁育和标准化规模养殖体系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确保项目建设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畜禽良种繁育和标准化规模养殖体系建设项目是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由本市组织实施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项目和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体系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选择原则、类型和建设内容

  第三条 畜禽良种繁育和标准化规模养殖体系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共同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选址应位于六环路以外,位于新城和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并远离城乡居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应符合本市农业布局规划以及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相关要求。

  (二)养殖规模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本市相关具体标准,现阶段本市重点扶持大型标准化、规模化良种繁育体系和养殖体系建设。

  (三)项目申报单位近期未发生过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布氏杆菌病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情,项目区防疫隔离条件较好,具备新扩规模。

  (四)养殖场要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 

  第四条 项目类型和建设内容

  (一)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粪污治理、畜禽舍改扩建、实验室改扩建、种猪性能测定、奶牛DHI测定、疫病防控设施及仪器设备购置等。

  (二)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粪污处理设施、畜禽舍改扩建、场区水电路配套工程、配套技术服务与防疫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畜禽良种繁育和标准化规模养殖体系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部门规定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农业部审批的项目,由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要求组织项目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农业部审批。根据农业部的批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计划。

  第七条 本市审批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直接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要达到初步设计方案深度,其中资金估算部分要达到初步设计概算深度。项目申报以区县为单元,上报市农业局汇总,并由市农业局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实施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审,履行审批手续,并联合市农业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计划。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项目总投资构成中,除国家安排专项资金外,需地方配套的资金,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照1:0.5的比例配套,其余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部门对资金配套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专人、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和改变用途。

  第十条 区县发展改革和畜牧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辖区内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章 项目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项目组织和实施等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政府投资监管的各项规定,对项目组织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稽察和监管,必要时对各具体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延伸稽察;项目竣工后,与农业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检查。

  农业部门作为项目的组织实施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使用与管理、建设方案的审查、技术业务指导和项目验收等直接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家、市级有关部门的稽察、审计。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期限来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规范化建设,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的有关规定。确保基本建设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监理由市农业局组织公开招标,监理费及招标代理服务费由项目建设总投资中的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列支。项目批复有明确要求的根据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所承担的项目工程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决不留隐患。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农业局组成检查组对工程进展情况和工程建设质量进行联合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由区县畜牧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和建设单位联合进行初验,并将相关初验材料报送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 市农业局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及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正式验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农业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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