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司法解释发布前置审查制度/苏建召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11:44  浏览:94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司法解释发布前置审查制度

          苏建召

2012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买卖合同解释》),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该条解释的文义可知,对于无权处分合同,一律视为有效。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第51条所作解释的一部分。

合同法第51条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订立后,取得权利人追认的或者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

将解释与法律原文对照就会发现:司法解释对合同法第51条作出了修改:由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修改为效力恒定(一律有效)。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公布解释理由,我们也无从得知该条解释的出台缘由。笔者妄加揣测,这有可能与合同法第51条存在如下缺陷有关:

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仅及于无权处分人和合同相对人,与第三人的意思无关。而合同法第51条却规定以第三人(权利人)的意思决定合同效力,与合同相对性原理不符。此其一。

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物权是否变动,或者说合同是否履行,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15条却以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最终能否履行为标准判断合同效力,同物权变动与基础关系的区分原则不符。此其二。

无权处分被认定无效后,善意买受人不仅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甚至无法向出卖人(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包括预期利益在内的全部损失。与民法鼓励交易的宗旨相悖。此其三。

为了弥补上述缺陷,于是有了本条司法解释。这也许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该条解释的良好初衷。

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51条语义明确,不存在任何岐义。解决法条缺陷的正确途径是,通过立法机关进行法律修订。遗憾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没有行使自身的立法建议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修法建议,而是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擅自“曲解”法律。这种以司法解释取代国家立法的现象,并非独此一例,而是时常发生。有人戏称该现象为司法解释的“立法化”。

长期以来,国家法制的不健全与现有立法技术的粗陋、缺乏预见以及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为司法解释的存在提供了广阔的生存空间。而司法人员对于司法解释的过度依赖、立法机关对司法解释监督的缺位,更滋长了司法机关对解释权的恣意使用。

然而,司法解释赖以存在的现实合理性与必要性,并不能成为司法解释“立法化”正当性与合法性的依据。司法权的性质决定了其基本的职责是裁判案件、解决法律纠纷。如果司法机关可以随意地改变国家立法或者是取代国家立法,那么法律的权威也就荡然无存。最终司法机关也会因此异化为一个集司法权、立法权于一身的不伦不类的强势机构。所以司法解释“立法化”带来的恶果不可小觑。

对此,全国人大不应再沉默。国为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不仅享有最高立法权,而且享有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既然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权来自全国人大的授权,那么,“两高”行使司法解释权时自然应当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若坐视司法机关随意侵入立法领域,便是立法机关的失职。

笔者认为,由全国人大建立司法解释发布前置审查程序,不仅法理依据充分,而且十分紧迫。具体构想是:凡需出台司法解释的,须由该司法机关的相关部门负责起草解释草案及解释理由,交由本院的审判委员会(或检察委员会)初步审议通过初审稿。然后将草案初审稿连同解释理由一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限期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如法工委)出具审查意见。再交由司法机关的审判委员会(或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正式的司法解释文本。解释理由与司法解释一并向社会公布。正式公布的司法解释不得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相抵触。

建立司法解释发布前置审查程序,便于立法机关运用监督权防范司法机关随意越位对法律进行“曲解”,从根本上治理司法解释的“立法化”问题。同时,该程序的建立便于立法机关及时发现和掌握法律修订的需求动态,把那些滞后社会经济发展确需修订的法律条文及时列入国家立法修订计划。从而推动国家立法、司法活动真正步入各司其职、良性互动、规范发展的轨道。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论指纹检验中的假定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
王义然 程连栋


科学知识告诉我们,一切检验过程都是以确认研究对象是否属于某事物或者是否具有某种属性为目的的判定过程,都需要把被检客体与一个已知确定的事物作比较。因而.检验成败的关健是如何正确选择可供比较的参照物。人们日常使用的测量工具、仪器仪表以及国家制定的各种性能、参数标准等,都是比较参照物,而且都是为了满足不同检验的需要人为设定的。指纹检验也不能例外。本文所说的指纹假定,就是为了正确无遗地发现指纹细节特征,系统条理地完成指纹检验过程,对指纹检验的比较参照物所作的人为设定。现就有关问题论述如下:
一、提出指纹假定的思维过程
在科学研究中,判定研究对象是否属于某事物,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把研究对象与这一事物的定义相对照。指纹假定的提出,也是从为指纹特征下定义并直接运用定义寻找指纹特征开始考虑的。长期以来,痕检人员在指纹检验中一直沿用九种指纹特征,名称分别是起点、终点、分歧、结合.小钩、小桥、小眼、小点、小棒。近年来,人们加强了指纹特征的开发研究,把指纹细节特征扩展到包括隆凸、陷凹、断续、曲折、分离、贴近等在内的二十多种。如此零乱繁多的指纹特征,怎样下一个统一的定义?形式逻辑知识告诉我们。对概念下定义,就要把研究对象的主要之点加以概括。因此,要对指纹特征下定义,首先应当找到所有特征的共同点。从理论上讲,特征是特性的外在表现,而特性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固有属性。要确认一事物的特征,就必领把
一事物与他事物作比较,即要找到一个可比的参照物。我们可以这样考虑,每一种具体的指纹特征,都是与不包含这种特征的指纹形态相对面言的。那么,不包含这种特征的指纹形态,就是发现这种特征的比较参照物。这样,每种具体特征,都对应着一种作为比较参照物的指纹形态。这就是所有具体指纹特征的共同点。把这些共同点概括起来,与指纹特征相对应的,就是不包含指纹检验中所寻求的任何特征的指纹形态.我们不妨把它叫做一般指纹形态。至此,我们就可以下这样一个定义:所谓指纹特征就是被检指纹区别于一般指纹形态的表征,它是被检指纹与一般指纹形态在区域纹线上相互区别的标志。
运用以上定义寻找指纹特征,就是把被捡指纹与一般指纹形态作比较。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一般指纹形态是从若干纹线形态中概括出来的,并不是客观真实存在的,我们只知道它不包含任何一种指纹特征,却不能描绘出它的具体形状。因而还不能直接把它作为比较参照物。但是,我们却可以从宏观布局、微观结构等不同角度,对它的性质做出若人为的设定,这种人为设定就是本文所说的指纹假定。经过这样的处理,被检指纹与一般指纹形态的比较就变成了与各个假定的比较,只要假定提得科学合理,使这种比较可操作,运用定义寻找指纹特征的问题就解决了。
这种人为做出假定研究问题的方法,在许多学科中得到应用。如在理论力学中有小变形假定,假定受力物体变形十分微小,可忽略不计。在会计学中有会计主体假定、会计期间假定、继续经营假定、币值不变假定等。这些假定,有的舍弃了对本学科研究问题形响微小的因素,缩小了研究范围,如小变形假定;有的规定了研究问题的基本立场,指明了进行观察分析的出发点和方向,如会计主体假定;有的把研究对象和研究问题的环境条件理想化,简化了极为复杂、变幻不定的考察背景,如继续经营假定、币值不变假定等。这种方法对推进某些学科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完全可以应用到指纹检验领域。其实.在以往的指纹检验中,人们也已采用了这种方法,如人为规定左右走向的指纹左为起.右
为止,上下走向的指纹上为起,下为止。有了这样的假定,才有起点与终点之别、分歧和结合之异。提出假定可以为指纹检验提供很多方便,下文将予证明。
二、指纹指定的概念和内容
总结以上思维过程,指纹假定的概念可表述为:所谓指纹假定,就是为了指纹检验的方便,对不包含指纹检验中所寻求的任何特征的指纹形态(一般指纹形态)的属性所作的理想化的人为设定。笔者在认真分析现有全部指纹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五个假定:
I、纹线经过假定。这一假定是指假定在捺印区域内的每一条纹线,都是从捺印区域经过的纹线,即从区域外来到区域外去,在区域内,既没有纹线的起点,也没有纹线的终点。按照这一假定,被检指纹的每一个起点和终点都是特征。由于人们习惯上把长度小于1毫米的独立纹线叫小点, 把长度在1至5毫米之间的独立纹线叫小棒,所以,九种特征中的小点和小棒实际上都是起点与终点的组合,只不过二者的起点和终点距离较近罢了。
2、纹线独立假定。这一假定是指假定捺印区域内的每一条纹线都是相对独立的,不与其他任何纹线相交接。按照这一假定,被检指纹的每一个分歧、结合都是特征。而小钩则是较短纹线的分歧或结合,应视为一个分歧或结合与一个起点或终点两种特征的组合。小桥和小眼则都是距离较近的一个分歧与一个结合的组合。其不同点在于小桥是一条纹线的分歧与相邻纹线的结合,而小眼则是一条纹线的分歧与同一纹线的结合。
3、纹线均布假定。这一假定是指假定在捺印区域内的所有纹线都是均匀分布的.即任意两条相邻纹线的距离是处处相等的,任意两组相邻纹线的距离也是相等的。按照这一假定,两条相邻纹线局部的分离或贴近,不同小犁沟宽度的明显差异等都应视为指纹特征。这里相邻纹线的距离,是指两条纹线中心线的距离。
4、纹线等宽假定。这一假定是指假定捺印区域内的每一条纹线其自身宽度是处处相等的,任意两条纹线的宽度也都是相等的。按照这一假定,每条纹线局部存在的细段、粗段、隆凸(局部凸起)、陷凹(局部缺损)和个别纹线明显的过宽、过窄等都应视为指纹特征。传统的九种特征未包括这一类。
5、纹线连续光顺假定。这一假定是指假定捺印区域内的每条纹线都是连续不断的,且其各处弯曲程度变化走势是平缓的。按照这一假定,纹线自身的断续和突如其来的陡弯、折转等都应视为特征。这类特征也被传统所忽视。
三、指纹假定的意义
有了指纹假定,按照定义寻找指纹特征成为可能,使指纹检验更加科学简便。如同在技术测量中找到了一个基准。在研究空间图形中建立了一个三维座标系。五个假定既相区别又相联系,构成有机统一的整体,成为指纹检验工作的重要参考体系。其意义在于:
1 、规范了发现和扩展指纹特征的过程。长期以来,指纹特征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寻找指纹特征没有明确的参照物,无所遵循。痕检人员只能死记住几种传统的特征,在被检指纹中漫无边际的搜索。假定的提出,把指纹特征界为被检指纹与指纹假定的明显差异,使发现指纹特征的过程清楚地表现为把被检指纹与五个假定逐一进行比较的过程,检验工作由漫无边际的搜索规范为按图索骥的追寻,思路清晰,方向明确,可以避免因步骤混乱造成的疏漏。无疑,假定对扩展指纹特征具有同样的规范作用。
2、奠定了指纹特征分类的基础。指纹假定是发现指纹特征的依据,也是对指纹特征进行分类的基础。用假定对指纹特征进行分类有很多优点。首先,这种分类方法有高度的概括性。仅前两个假定就囊括了传统的九种特征,五个假定包容了目前所有的指纹特征,而且还可以运用假定开发出新的特征。其次,这种分类方法具有条理性。每一个假定便对应着一类特征,使杂乱无章的特征变得井然有序,各有归属,便于人们掌握和记忆。其三,这种分类方法具有层次性。运用假定可以把指纹特征分为基本和派生两个层次,直接与某个假定相违背的特征是基本特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基本特征组合而成的特征是派生特征。传统的九种特征中,只有起点、终点、分歧、结合四种是基本的,其他五种都是派生的。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应着重掌握基本特征.派生特征是
难以穷尽也不必穷尽的。按照五个假定对指纹特征进行分类,以基本特征的名称命名,可分为起点终点类、分歧结合类、分离贴近类、隆凸陷凹类、断续曲折类。
3、确立了指纹特征价值评估的尺度。既然指纹特征以被检指纹与指纹假定的差异表现出来,那么特征的价值就应以差异的程度去衡量,差异越大,价值越高。实际上,人们一直在不自觉地遵循这个原则。传统的九种特征(或称四种基本特征)之所以被人们长期沿用,就是因为这些特征与假定之间的差异明显、绝对,只存在质上的是非有无,不存在量上的大小多少,有较高的价值。而分离、贴近、曲折等特征则存在一个与假定差异程度高低的问题,其价值也只能以差异程度的高低去评判。实践中,人们要注意首先采用价值较高的特征,谨慎采用价值较低的特征。
本文从为指纹特征下定义和运用定义寻找指纹特征的目的出发,提出了五个指纹假定。建立了一个参考系统,为发现和扩展指纹特征、对特征进行科学分类和价值评估提出了一种基本方法,是一个新的尝试。希望对从事指纹检验技术研究和应用的工作者能够有所帮助。水平所限,不当之处恐难避免,欢迎批评指正。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进藏卷烟运输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专〔2001〕651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进藏卷烟运输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四川、西藏、甘肃、青海省(区)烟草专卖局:
  为保障进藏卷烟运输渠道畅通,加强进藏卷烟专卖管理,促进沿途各省(区)局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国家局专卖监督管理司于2001年10月18日至19日,组织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四省(区)局在成都召开了进藏卷烟运输问题协调会议。现将协调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进藏卷烟运输问题协调会议纪要
  为保障进藏卷烟运输渠道畅通,加强进藏卷烟专卖管理,促进沿途各省(区)局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国家局专卖监督管理司于10月18日至19日在成都组织召开了进藏卷烟运输问题协调会,四川、西藏、甘肃、青海省(区)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张修连副司长主持,与会各方本着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和支持的态度,就进一步加强进藏卷烟专卖管理、保障进藏卷烟运输渠道畅通提出了意见及建议,经充分磋商、研究,达成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西藏自治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西藏区局(公司)驻成都、格尔木采购供应站在保证西藏卷烟市场供应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四川、甘肃、青海三省局为保障进藏卷烟运输渠道畅通,做了大量的工作,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和配合。目前,在进藏卷烟运输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属于烟草系统内部兄弟单位之间正常的工作摩擦。只要四省(区)局本着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态度,着眼于长远合作,设身处地,换位思考,这些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一定会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四川、甘肃、青海省局要充分理解西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并要尽可能地为西藏区局(公司)驻成都、格尔木采购供应站功能的正常发挥提供更好的条件、创造更好的环境,保障进藏卷烟运输渠道的畅通。自本会议纪要下发之日起,四川省局应要求成都市局立即撤回派往西藏区局(公司)驻成都采购供应站仓库门口的监督人员和车辆。今后,三省局应尽量避免采取类似的影响双方感情的手段和措施。
  三、西藏区局应充分理解和支持四川、甘肃、青海省局在加大专卖管理力度、净化卷烟市场方面所做的工作,加强对两个采购供应站的监督管理,确保所有卷烟全部运回区内销售。两个采购供应站应遵守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服从当地烟草专卖局的专卖管理,做好进藏卷烟的储存、运输工作,不得就地甩卖卷烟,不得为非法经营者提供仓储和运输等便利条件。
  四、根据合理运输的原则,一般供应西藏昌都、阿里地区和林芝地区部分县的卷烟,可以从成都中转;供应西藏其它地市的卷烟原则上从格尔木中转。
根据专卖属地管理和烟草专卖品所在地开证的原则,鉴于目前跨省运输卷烟已实行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及开证,决定终止由西藏驻成都采购供应站为进藏卷烟手工开具区内准运证的办法,由国家局委托四川省局依据西藏区局的准调单及准运证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为成都中转的进藏卷烟开具准运证。运输过程中,准调单和准运证随货同行。
自格尔木中转的进藏卷烟,准运证开具办法暂时不变,仍由西藏区局开具区内准运证。
符合上述条件的进藏卷烟中转运输为合法运输,沿途各地必须予以保护,不得无故扣留;对于非法运输的进藏卷烟,沿途各地应依法查处,不得任其冲击西藏卷烟市场。
  五、四省(区)局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情况交流和通报机制,共同营造良好的合作环境。西藏区局(公司)可采取多种形式向四川、甘肃、青海三省局通报进藏卷烟运输情况。四川、甘肃、青海三省局也应及时向西藏区局通报专卖管理措施、卷烟市场监管制度及非法运输案件查处等有关情况。
参加此次会议的人员有:国家局专卖监督管理司张修连、关宏梅、高兴智、舒军龙,四川省局龚锦华、王平均、李邦涛、宋连山,成都市局祁合明、雷雯,西藏区局平措旺扎、杨桂选、多布拉、洛桑、张林、丹增、平旺,甘肃省局向阳,青海省局张全有、董长吉。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