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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李正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26:23  浏览:84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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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

李正云


论 文 目 录

摘 要

关键词

引 言

正 文

一、事实婚姻的历史根源

二、婚姻关系的成立与要件

(一)婚姻关系的成立

(二)婚姻关系的成立要件

三、事实婚姻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

(二)事实婚姻的构成条件

(三)事实婚姻的特征

四、事实婚姻的形成原因与状况危害

(一)事实婚姻的形成原因

(二)我国事实婚姻的状况

(三)事实婚姻对社会的危害

五、法律对事实婚姻认可的历史情况

(一)绝对认可时期

(二) 相对认可时期

(三) 绝对否认时期

(四)再次相对认可时期

六、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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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青海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青海省人大


关于修改《青海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9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图书报刊市场管理,繁荣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图书报刊是指书籍、报纸、期刊、图片、画册、挂历、台历、年画、年历画等出版物。
第三条 省新闻出版局是全省图书报刊市场的主管部门,州(地、市)、县(市、区〕,主管新闻出版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商、公安、物价等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
  邮电、铁路、民航、公路等部门应协助做好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图书报刊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的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六条 公民、组织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举报和揭发。
    第二章  申办和审批
第七条 申请从事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图书报刊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的管理人员;
  (二)具有法人资格;
  (三)以图书报刊人发行为主营业务;
  (四)有健全的图书报刊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
  (五)有相应的流动资金;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个人不得经营图书报刊批发业务。
第八条 申请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第七条(一)、(二)、(四)、(六)项所列条件。
第九条 申请从事图书刊物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图书刊物管理法律、法规;
  (二)应有指定的经营场所或许可流动的经营区域。
第十条 从事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须向州(地、市)主管新闻出版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并由省新闻出版局发给《青海省图书报刊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和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主管新闻出版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主管新闻出版的部门发给《许可证》。
  申办单位和个人持《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许可证》不得倒卖、出租、涂改或转借。
第十一条 图书报刊经营者歇业或变更经营方式、范围、场所、须到原发证照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图书报刊经营者应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许可证》实行年度核检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 除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和出版社直接进行的批发业务外,其他批发单位必须在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指定的批发场所从事批发业务。
第十四条 图书报刊批发者不得给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图书报刊。
第十五条 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著作、大中小学教材、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依照规定,由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发行。
第十六条 古旧图书报刊销售、出租,应当在新华书店设置的专柜或图书报五怖场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古旧图书报刊店、摊进行。
第十七条 禁止经营下列图书报刊:
  (一)有反动、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危害社会稳定内容的;
  (二)宣扬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以及其他有害内容的;
  (三)未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出版发行的;
  (四)非法出版物、走私进口的境外出版物;
  (五)供内部使用,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六)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发行的其他图书、报刊。
第十八条 图书报刊批发单位批销书刊前,须向省新闻出版局报送样书或递交有关证明;经审定后,方可批销。
第十九条 图书报刊的广告、征订单,不得使用低级、庸俗、淫秽的语言和图画,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 对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和出版单位通知停止批销或明令查禁的图书报刊,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经销活动,并及时上交当地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不得拖延、隐匿或转移。其经济损失,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原供货单位索赔。
第二十一条 各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管理活动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有”关图书报刊和其他资料;
  (二)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并要求提供有关情况;
  (三)对应当鉴定或者查禁的图书报刊可依法查封、查扣或收缴。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揭发检举违反本条例行为、协助查获非法经营活动或遵守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主管新闻出版的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的处罚,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无《许可证》经营或不在指定的场所进行批发业务的;
  (二)擅自改变《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和范围的;
  (三)倒卖、出租、涂改或转借《许可证》的。
第二十四条 变更《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内容不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主管新闻出版的部门分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十三、十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主管新闻出版的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其《许可证》的处罚,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主管新闻出版的部门没收其非法经营的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处该出版物总定价5倍以内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主管新闻出版的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禁图书报刊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禁图书报刊总定价5倍以内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妨碍图书报刊市场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拒绝接受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图书报刊市场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图书报刊市场,必须出示证件;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进行。暂扣、没收图书报刊时,必须开具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制的暂扣收缴凭证。
  对新闻出版行政执法人员未按上述规定进行的检查和处罚,经营者有权拒绝接受。
第三十条 图书报刊经营者违反工商、物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分别由工商、物价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新闻出版及其他有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注:(1996年9月26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青海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协定存款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协定存款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协定存款办法》下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办法
为更好地组织企事业单位闲散资金,增加银行存款,壮大农业银行的经济实力,特制定单位通知存款办法。
一、单位通知存款是介于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之间的存款种类,其开办对象,为企事业单位的闲散资金,机关、团体的预算外资金或自有资金。
二、单位通知存款存入时不必约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起点为人民币壹万元,由开户行签发存折,存户可凭存折一次或分次提取存款。
三、存户需支取存款时,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开户行。
四、单位通知存款可一次或分次支取。支取时,只计付支取部分的利息,未取部分仍按原存入日起息。
五、单位通知存款期限分为若干档次:如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十一个月、一年、二年、三年,具体档次由各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单位通知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七、在三年内支取或部分支取时,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通知存款利率,以实际存期相应档次利率计付利息。
八、单位通知存款的实际存期不满一个月或超过三年以上的部分,一律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九、本存款为记名式,可以挂失,但不能代替货币流通,不得转让。
十、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附:二、中国农业银行协定存款办法
为更好地组织企事业单位存款,壮大农业银行资金实力,特制定协定存款办法。
一、协定存款的开办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的闲散资金和机关团体的预算外资金或自有资金。
二、办理协定存款必须由存款户与开户行签定《协定存款合同》,合同期为一年,到期时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作自动延期。
三、开户行对存款户开设结算户和协定存款户两个帐户,同时开启使用。如果存款户已在本行开设结算户,则加开一个协定存款户。
四、存款户的款项收支一律经过结算户。每日营业终了时,由开户行主动将当日结算户存款余额中超过留存额度的部分转入协定存款户内,结算户的留存额度由本行与存款户共同商定,并在合同中订明。
五、当日营业终了时,如果结算户的存款余额低于留存额度时,开户行将不足部分主动从协定存款户转入结算户。
六、为方便起见,转户的金额以万元为单位,万元以下金额不转。
七、营业过程中,如果结算户的存款余额不足支付时,开户行主动将协定存款户的存款转入结算户用于支付。
八、协定存款户的利率和计息办法,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统一规定执行。
九、各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附件:协定存款合同

为了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建设, 与中国农业银行
分行商定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协定存款办法》中的各项条款规定,在合同期内办
理协定存款业务,并明确规定:
1.存户的结算户留存额度为 万元。
2.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壹年,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3.合同到期后任何一方若要终止或修改本合同,必须于合同到期的15天
前向对方书面提出,否则即视作自动延长合同期。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单位(章) 农业银行(章)
合同签定日: 年 月 日



199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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