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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颜 其 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08:59  浏览:96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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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

颜 其 顺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谈到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提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我认为,维护社会主义司法权威,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需要,也是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检察权威属于司法权威。全体党员检察干警是法律监督的骨干力量,应当在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做到这一点,我们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认识和实践。
一、要明确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内在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统一是部分联系整体或者一致。胡总书记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理解有两层含义,一是要完善统一的法律体系,使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二是要做到法律实施的统一,任何个人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适用法律不能因人而异。所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的内在要求。尊严是尊贵庄严或者可尊敬的地位。宪法法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守法、崇法是社会主义法制尊严的体现,执法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的手段。所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一方面需要每一个公民在内心建立起对法律的尊崇和强烈的守法意识,另一方面需要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统一和切实遵守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实质上是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归根结底是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统一和切实遵守。如果社会主义法律得不到统一实施和切实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就失去了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就要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明确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的内在要求,也就明确了其相互关系。检察机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就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实施和切实遵守,即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
二、要明确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关系
社会主义检察权威是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重要体现。曹建明检察长指出,社会主义法制权威是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社会主义执法权威和社会主义司法权威的统一。我由此理解,社会主义检察权威是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重要体现。因为检察权威来自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法律实施的统一和尊严。可见,社会主义检察权威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权威。
社会主义检察权威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中发挥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审判机关处在社会主义法制的不同环节,都承担着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纠正和查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这就是检察权威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中的重要作用。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需要树立社会主义检察权威。既然社会主义检察权威是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重要体现,又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中发挥重要作用,那么树立社会主义检察权威至关重要。“权”不等于“威”。“权”只有正确行使、全面行使才有“威”。可想而知,如果检察权被滥用,或者不能充分地行使,就失去了检察权应有的“威”。
社会主义检察权威与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关系,要求检察干警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实际行动,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这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需要。
三、党员干警要在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社会主义检察权由检察机关的干警具体行使。我们每个干警的自身素质和执法效果、工作效果决定社会主义检察权威。自身素质越高,执法效果和工作效果越好,检察权威也就越大。所以,全体干警尤其是党员干警要从维护检察权威的高度,带头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执法效果和工作效果。
一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首先要坚定检察工作的政治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定检察工作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我们要把当前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与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不断克服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符的执法观念。结合执法办案实践,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不敢于监督难以维护公平正义;不善于监督难以提高综合效果。在敢于监督上,主要是防止和克服畏难怕事思想和关系阻力干扰,要有刚直不阿的品质和知难而进的锐气。在善于监督上,主要是防止和克服单纯业务思想和单纯任务观念,要在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中,正确处理执法办案与服务大局、办理案件与化解矛盾、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只有这样才是抓住了维护检察权威的根本。
二要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要具备与新形势下执法办案需求相适应的业务本领。医学权威,往往是某一个领域的专家,能够治愈一些疑难杂症。同样,也只有精通某一项业务,甚至成为复合性人才,才能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取得检察权威。如果业务不精,执法能力不强,办案质量不高,那就谈不上检察权威。所以,维护检察权威,必须不断提高业务本领。无论新同志,还是老同志,都要自觉地坚持工作中学习,学习中工作,侦练一体、审练一体、干练一体,并且善于在办理疑难案件中提高能力,在总结经验教训中提高质量,在这“两个提高”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检察权威。
三要努力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要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如果存在执法违法、吃拿卡要、冷硬横推、互相诽谤、胡作非为的问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形象不好,也会失去检察权威。执法者的个人形象,影响执法机关的形象。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要从塑造我们每个同志的自身形象做起。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我们塑造自身形象要有高标准。一是在宽严相济中维护公正执法的形象。既要防止徇私枉法,又要做到区别对待。当严不严不公正,当宽不宽也不公正。要坚持适用法律和刑事政策人人平等。使人民群众感到,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既严格依照法律和刑事政策,又努力促进社会和谐。要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二是在规范执法中维护文明执法的形象。执法活动的规范是文明的,并且越来越具体。我们要进一步增强规范意识,落实规范要求。要认真开展“质量评查”活动,不仅要评查案件,而且要评查事务、评查管理。以评查促规范、促提高。三是在严守纪律中维护廉洁执法的形象。我们一定要严格遵守检察纪律和廉洁从检规定。特别是与案件有关的饭坚决不吃、礼坚决不收。严防以案谋私,徇私枉法。当前,要认真贯彻执行高检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要以支部为单位,按照廉洁从检教育的安排,认真开展“六查六看”,及时消除隐患。领导者要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能流于形式。四是在和谐合力中维护先进集体的形象。这些年,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下,我们院获得了许多荣誉,提高了检察权威。但仍然存在与先进集体不相称的现象。我们要增强集体荣誉感,树立院兴我荣,院衰我耻的思想,形成“知廉耻、讲文明、促和谐”的风气,在相互和谐、工作合力中发扬成绩。
综上所悟,归结一点,检察机关结合检察职能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要从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做起,从提高素质、规范言行做起,从扎扎实实办好每一个案件、做好每一项工作做起。党员干警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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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氟化泡沫产品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氟化泡沫产品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汇总分析近年来氟化泡沫的使用情况发现,该产品易产生群体突发性事件。为杜绝1998年太原小学使用氟化泡沫集体中毒等类似事件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使用该医疗器械的安全,现就加强防治龋齿用氟化泡沫产品使用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辖区内氟化泡沫生产、经营、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二、境内氟化泡沫生产企业、境外氟化泡沫生产企业的在华服务机构,要严格保证氟化泡沫产品的安全,跟踪氟化泡沫产品的使用情况,并加强对销售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三、对产品使用过程中发生身体不适的,企业要及时查找原因,解决问题。该产品使用中发生的不良事件,企业要及时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在使用氟化泡沫过程中发生不良反应,各省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暂停该产品的使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转发兵团农业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机械设备报废更新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转发兵团农业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机械设备报废更新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新兵办发(2000)109号




各师(局):
根据兵团领导指示,现将兵团农业局制定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机械设备报废更新暂行办法》转发你们。《办法》提出了农业机械设备报废标准、报废审批权限、报废手续及农业机械设备更新原则和使用年限,对指导兵团今后农业机械设备报废更新工作具有重要作用,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农业局 二○○○年十二月五日)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机械设备(以下简称农机设备)更新换代,提高农业机械装备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适应兵团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兵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和农田基本建设的各种农机设备;小型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及农机维修设备。
第三条 凡在兵团范围内从事农机设备管理、使用及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机设备更新首先要严格执行其报废标准。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立足于农机化事业长远发展目标,把农机设备报废更新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战略措施来抓。
第五条 达到报废标准的农机设备,由农机设备所有者提出申请,按农机设备产权所在地,到团场农机主管部门办理。或由团场农机主管部门通知农机设备所有者,限期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团场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兵团农机设备报废标准》进行鉴定和审批,并上报师(局)农机主管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备案。报废农机设备的档案保存一年。
第六条 对已达到报废标准仍在继续使用的农机设备,由团场农机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强制报废。对报废再用农机设备所造成的事故,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严加处罚。
第七条 对已批准报废的农机设备,由当地农机监理部门收回牌照,并禁止使用和转卖。
第八条 已批准报废的农机设备,对有利用价值的零配件,经技术人员鉴定,可作为维修零配件使用,不可用的作为废品回收。其中引擎总成、大梁、变速箱、前桥、后桥总成原则上不能继续使用。
第九条 对使用年限达到《兵团农机设备使用年限》规定的农机设备,所有者要求继续使用的,要从严掌握。对设备状况良好,经技术人员检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符合要求,经师农机主管部门审批,可准予延缓报废期限,一般为1-2年,到期后应立即报废。
对进口农机设备,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延期报废2-4年。
第十条 农机设备更新应坚持“因地制宜、讲究效益,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立足国内、适量进口”的原则。农牧团场要有计划地进行农机设备更新换代,不断提高农机化装备水平。
第十一条 农机设备更新要慎重选型配套,优化机型组合。对国外农机设备的引进,必须进行测试和田间作业试验。引进、更新的拖拉机要有相匹配的农机具和良好的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 农牧团场应根据农机作业市场及合理的作业层次,制定农机设备更新换代计划。更新机具数量要依据规模、条件和机型而定,对农机设备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 农机设备更新资金坚持以“职工个人自筹为主,团场适当扶持”的原则。团场要坚持实行农机更新基金制度,可从标准亩收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各师(局)和团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兵团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兵团农机设备报废标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都应予以报废:
1.农机设备技术状态恶化,车型淘汰或无配件来源不宜修复的。
2.农机设备在使用中,虽经检修或更换零配件,在正常作业条件下,耗油量超过规定标准值的15%或功率降低15%的。
3.因事故或其它原因造成农机设备主要零部件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一次性修理费用超过新设备价格50%的。
4.链轨式拖拉机累计工作量达15-20万标准亩;轮式拖拉机,100马力以上的(含100马力),累计工作量达25-45万标准亩;50-100马力的(含50马力),累计工作量达12-20万标准亩;50马力以下的累计工作量达8-10万标准亩。
5.自走式联合收获机:
(包括稻麦、玉米、棉花、牧草等收获机械)
100马力以上的(含100马力),累计工作量达5-12万自然亩;100马力以下的,累计工作量达4-8万自然亩。
6.农用运输车累计行驶25万公里。
7.农机设备使用年限达到《兵团农机设备使用年限》规定标准的。
8.因国家政策规定或其它特殊原因应当淘汰的。

兵团农机设备使用年限

农机设备名称 使用年限(或工作小时)
一、拖拉机
1.链轨式拖拉机 10(10000)
2.轮式拖拉机
100马力以上的(含100马力) 14(16000)
50——100马力的(含50马力) 10(11000)
50马力以下的 8(8000)
二、自走式联合收获机
1.100马力以上的(含100马力) 12(4500)
2.100马力以下的 10(3000)
三、农用运输车(包括三轮、四轮) 10
四、配套农机具(包括挂车)
1.与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配套使用的农具 10
2.与100马力以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农具 8
五、排灌机械及大型喷灌机械 15
六、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5
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开沟机等。
(不包括推土机,推土机按链轨车标准计算)
七、谷物脱粒烘干机械 15
八、种子加工设备 15
包括:种子包衣机、种子清选机等
九、小型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20
包括:粮食、棉花和油料加工机械
十、修理专用设备及测试设备 20
(此件发至农牧团场)


200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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