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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宋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3:44:58  浏览:91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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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法律图书馆网站发表的文章仅供交流欣赏,欢迎批评指正。如不经同意加以转载用于盈利活动,本人将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提起民事索赔诉讼。


试论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作者:宋飞

曾几何时,只要一提起我国大学文科建设现状,耳边就老是回荡着这样一句口头禅:“贫困的哲学、幼稚的法学、混乱的经济学”。中国的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人才怎么会用一个“幼稚”来概括呢?让我们先从它的现状来分析一下吧!
一)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现状
1.课堂讲义。教师在课堂上讲授各种法律的社会功能、体系、基本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学生听课,很少发问,通常也很少有课外作业。只要你的笔记做好了,考试一般没问题。因为考前教师会点题的,都在笔记上。
2.教科书。为配合课堂讲义式教学的需要,教科书成为了法学著作的主流。虽然很多教师在课堂上宣称他不会照教科书上讲的,但是就连他自己讲的内容,也是从一本本教科书上东抄一句、西抄一句;而且他一般会推荐一本教科书作为学生的参考教材。听不懂他的课,可以看教材。
3.考试题目仅包括概念分析、简答、论述、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这几种老套路题型,没有案例。
4.考卷评阅。任课教师在考试后不解释试题上出的题目,有的甚至不管你考得怎么样,只要你去听他的课,考勤分够了,卷面不及格也会给你打成及格。所以学生及格,也没有惊喜之状。
二)传统法学教育暴露许多问题,无法适应社会发展。
1.法学教研理论脱离实际。一些教师讲的内容,法条都已修改了四五次。可他还只知道修改前的最初内容。教师应密切关注立法动向,不必拘泥于旧教材,对每次讲课前的一两天的政策法规的变动,应该予以关注。为师者,不能误人子弟。讲课不能只讲法律的历史发展,更应讲现行制度是怎样规定的。学生手中最好有一册册最新法条的单行本。
2.重视考勤,尊重师长,形成循规蹈矩的思维,难有独创精神。因为教师重视听课率,愿意在白天到图书馆去的学生就少了,晚上去谈朋友的情侣就多了。只要听课笔记做得好,就能通过平时的考试,甚至有的会考试的人还能凭此考上研究生,从而继续深造。但学历再高,搞起研究也只能模仿英美,兼抄大陆。台湾学者因使用汉字,故成为他们争相抄袭和剽窃的对象。这样一种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可想而知。如据法制日报载,学完国际私法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大多都不会办涉外民商事案件。
3.学生在毕业时无法找到理想工作,就业率低。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率,在不少大学校园里都是排倒数一二位。所以考公务员、考研、考司法考试的特别多。但这些考试难度都很高。如果想进入企业或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务工作,供需交流会上通常是僧多粥少。所以改行去从事保险、行政文员、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文化传播的特别多。据焦点访谈介绍,有的甚至自欺欺人,与人才市场商量,让人才市场搞一个用人单位的公章盖在就业协议上,学校也美曰其名“他就业了!”而这样的学生则继续“北漂”。
三)传统法学教育的改进办法。
1.应提高法学院的准入门槛。朱苏力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讲到这样一个例子,进入美国法学院的学员以前一般都从事过其他行业甚至是理工行业工作。这样一群有过社会经验的人学习法律,自然很容易培养成法学界的精英之才。因为法学是狭隘的,只有与其他学科交融才能进一步壮大发展。据法制日报载,今年上海地区司考总成绩前三名的考生都不是法律专业出身,真是“游击队战胜正规军”。
2.应将司法考试通过率与法学院业绩考评联系起来。现在办法学院的大学太多,应当将应届毕业生司考通过率作为法学院业绩考评的一项内容。司考通过率过低的大学应当停办法学院。法学院也应将司考培训作为对学员的一项免费义务。
3.应让英语过级与学位挂钩的校规有所松动。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占去了法学院学员三分之二的学习时间,有的名牌大学甚至规定,不通过四级就拿不到本科学士学位证,不通过六级就拿不到硕士学位证,不通过八级就拿不到博士学位证。目前,武汉理工大学的毕业生已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母校。虽然四六级改革为不影响学生找工作,已将其成绩只打入在校的成绩单,不再发什么四级证、六级证。但为了方便法学院学生能有更多时间花在本专业的学习上,我们还是希望这种苛刻的校规有所松动。
4.学院应多请专家讲学、多开研讨会、多分析案例、多关心学生的实习,多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不应一味只想着收钱。一些不知名的学校尚且知道毕业前的社会实践要由教师带队联系单位,可有的名牌大学连模拟法庭都懒得开,更不要提为学生社会实践和就业推荐分忧了。
5.教师的教学艺术上也应有所改进。前面提到了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中,大部分教师都在讲,学生只是听,这种方法不好。于是,有的教师就标新立异,让学生去发现问题,自己根本就不讲什么具体内容。这也不好。讲授法和发现法都是两种基本的教学方法,应视情况灵活运用,不应走极端。
以上只是笔者的一己之见,如有不周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 王泽鉴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教育心理学》(修订本) 邵瑞珍主编 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年6月第2版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曾在法律图书馆网发表论文《人治与法治的较量-兼论德治》、《从一案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周??与》、《盖尤斯与》、《制定法、成文法概念比较研究》;译作《中国传统哲学与争端解决》、《美国诉微软案》、《屠宰场案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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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国 哈萨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称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合作,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定中,双方使用以下定义:

  口岸是指位于中哈边界两侧,由两国法定机关实施监管的,用于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物品和动植物入出境的区域。

  双边口岸是指允许中哈两国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物品和动植物入出境的口岸。

  多边(国际)口岸是指允许中哈两国以及第三国(地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物品和动植物入出境的口岸。

  口岸检查部门是指中方的边防检查、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和哈方的边防检查、海关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条

  双方确定了中哈边境地区的双边口岸和多边(国际)口岸,其名称、位置和种类在本协定附件中规定。该附件作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设立新的口岸、关闭现有口岸、改变口岸种类或位置,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并形成单独文件。该文件作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一、口岸在两国下列法定节假日关闭:

  中方:新年(1月1日)、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国际劳动节(5月1日)、端午节(农历五月初五)、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日)、国庆节(10月1日至3日)。

  哈方:新年(1月1日至2日)、国际妇女节(3月8日)、纳乌鲁斯节(3月21日至23日)、哈萨克斯坦人民团结日(5月1日)、祖国保卫者日(5月7日)、胜利日(5月9日)、首都日(7月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日(8月30日)、独立日(12月16日至17日)。

  二、公路口岸每周一至周六通关6天。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10:00-14:00,15:00-19:00;阿斯塔纳时间8:00-12:00,13:00-17:00。霍尔果斯(中方)-霍尔果斯(哈方)口岸临时实行不同的工作时间。

  必要时,双方授权的主管部门可协商调整口岸工作时间,经双方批准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后实施。

  三、铁路口岸全年昼夜开放。

  第五条

  一、当出现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构成威胁的情况,或遇人类传染病疫情、列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名录的动物疫病或由专门的双边条约所规定的植物病虫害疫情传播危险时,一方可临时关闭、推迟开放口岸或限制口岸通行,但须在采取相关措施前5天(紧急情况下不少于24小时)将此情况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一方因维修(改造)口岸设施,可临时关闭口岸或限制口岸通行,但须不晚于开工前2个月通过外交途径将此通知另一方。

  二、采取本条第一款所述限制措施的一方,恢复开放临时关闭的口岸或解除口岸通行限制时,须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三、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单方面关闭口岸、推迟开放口岸或限制口岸通行。如一方的单方面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有关问题应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六条

  双方口岸检查部门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双边有关协定和中哈两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行使职权。

  必要时,双方主管部门经本国法律授权可商定简化有关程序和进行联合监管的事宜。联合监管由专门协议规定。

  第七条

  当口岸通行能力需要提高时,双方应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口岸基础设施。

  第八条

  双方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合作机制,以加强和协调相互协作,提高口岸工作效率。

  双方口岸检查部门可视情开展工作会晤。

  第九条

  如本协定在解释或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或分歧,双方应通过磋商和谈判解决。

  第十条

  本协定不影响两国签订和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经双方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就此签署单独议定书。议定书作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未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哈萨克文、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于广洲                            朱马加利耶夫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附件


序号
中方口岸名称
中方口岸
位 置
哈方口岸名 称
哈方口岸位 置
口岸
种类
开放时间

铁路口岸

1
阿拉山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多斯特克
阿拉木图州阿拉科里区
多边(国际)客货运输口岸
昼夜

2
霍尔果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阿腾科里
阿拉木图州潘菲洛夫区
多边(国际)客货运输口岸
昼夜

公路口岸

1
霍尔果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霍尔果斯
阿拉木图州潘菲洛夫区
多边(国际)客货运输口岸
白天

2
都拉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县
科里扎特
阿拉木图州维吾尔区
双边客货运输口岸
白天

3
阿拉山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多斯特克
阿拉木图州阿拉科里区
多边(国际)客货运输口岸
白天

4
巴克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
巴克特
东哈萨克斯坦州乌尔加尔区
多边(国际)客货运输口岸
白天

5
吉木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
迈哈布奇盖
东哈萨克斯坦州斋桑区
多边(国际)客货运输口岸
白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第四个工业信贷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第四个工业信贷项目)
(签订日期198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一九八七年三月十六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已确定认识到本协定附件二所述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要求协会对本项目予以资助;
  (B)借款人还要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本项目另外提供援助资金,通过借款人和银行于同一天签订的协定(以下简称《贷款协定》),银行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本金总额相当于二亿五千万美元(即$250000000)的资助(以下简称“贷款”);
  (C)借款人与协会同意,在可能的范围内,根据本协定用于本项目所需支出的信贷资金,应在为本项目提供的贷款资金之前支付;
  (D)本项目将在借款人的协助下,由中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投资银行)执行。作为协定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根据本协定和贷款协定的规定,为投资银行提供信贷资金和贷款资金;
  鉴于上述情况,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及协会、银行与投资银行在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信贷;
  因此,本协定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及本协定附件三所列内容的修正,构成了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的已经《通则》加以解释的若干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按《通则》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投资银行”系指“中国投资银行”即按照《中国投资银行章程》而成立的一个国营企业。
  (b)《项目协定》系指协会、银行与投资银行间在签订本协定的同一天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正;该词汇的含义也包括《项目协定》的所有补充协定及附件。
  (c)《附属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与投资银行按照本协定3.02节(a)规定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正;如《附属贷款协定》有附件的话,该词汇含义也包括所有的附件。
  (d)《章程》系指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四日由借款人的国务院批准的《投资银行章程》。
  (e)“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与银行为本项目在同一天签字的协定,该协定可以随时予以修改,该词汇的含义包括适用于该协定的一八八五年一月一日通过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及担保协定通则》、本《贷款协定》的所有补充协定附件。
  (f)“分贷款”系指投资银行使用按照《附属贷款协定》转贷给投资银行的信贷资金或贷款资金发放或拟发放给一个投资企业用于一个投资项目的贷款或信贷。
  (g)“自由限额内分贷款”系指按照项目贷款附件一第2段(b)条款中自由限额内分贷款。
  (h)“前一笔分贷款”系指借款人与协会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签订的工业信贷项目《开发信贷协定》中1.02节(e)(i)所规定的“分贷款”和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借款人与协会签订的第二笔工业信贷项目《开发信贷协定》中1.02节(e)所规定的“分贷款”,以及一九八六年四月十六日借款人与开发协会签订的第三笔工业信贷项目《开发信贷协定》中第1.02节(f)所规定的分贷款。
  (i)“投资企业”系指“投资银行”提出拟对其发放或已发放分贷款的一个企业。
  (j)“投资项目”系指由工业部门的一个投资企业利用一项分贷款的资金而实施的一个具体开发项目。
  (k)“人民币”系指借款人的货币。
  (l)“外币”系指除借款人货币以外的任何货币。
  (m)《补充规定》系指投资银行董事会于一九八二年十月六日批准的《中国投资银行章程的补充规定》。
  (n)《业务方针说明》和《开发策略说明》系分别指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一日董事会批准的投资银行的《业务方针说明》和《开发策略说明》。
  (o)《贷款办法》系指由借款人的财政部一九八三年四月二日批准的投资银行《(试行)贷款办法》。
  (p)“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所述的帐户。
  (q)“子公司”系指任何一家公司,其超过半数的已发行的有投票权的股票或其他股权已为投资银行或其一家或数家子公司所拥有或控制,或由投资银行与其一家或数家子公司所共同拥有或控制。
  (r)“中技公司”系指借款人的对外经济贸易部所属的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所建立的国际招标公司。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和提及的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以多种货币计算总数为四千零九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40,900,000)的金额。
  2.02节 (a)根据开发信贷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信贷资金。
  (i)投资银行已支付给(或在协会同意的条件下准备支付给)某一投资企业信贷帐户项下提取的以抵补其为投资项目所要求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支出;
  (ii)项目B部分所需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支出(或如果协会同意准备支付的)。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以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
  2.03节 提款截止日期为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将该更晚的日期通知借款人和投资银行。
  2.04节 (a)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额,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承诺费应从本信贷协定签订六十天后开始起算,计算至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款额或款项被注销的相应日期为止。
  (b)承诺费应:(1)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2)不受借款人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3)用本协定指定的用于《通则》第4.02节目标的货币,或用按照该节条款的规定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合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交付。
  2.05节 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六月十五日和十二月十五日交付。
  2.07节 借款人应从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五日至二0三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期为六月十五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在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前,包括该期应付额,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五。
  2.08节 现确定美国货币为用于《通则》4.02节目标的规定的货币。
  2.09节 投资银行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执行本协定和《通则》第五条的规定所要求或允许采取的行动。

  第三条 项目的说明及信贷的使用
  3.01节 (a)借款人承认对实现本协定附件二所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除了无任何限制和制约地履行本贷款协定中所承担的任何其他责任外,借款人应:
  (1)使投资银行能履行这些职责,而不应进行或不允许进行任何妨碍或干涉履行这些义务的活动;
  (2)使投资企业能够获得足够的外汇资金,以便在需要时向投资银行偿还部分贷款;
  (3)根据《项目协定》附件二的规定,应使中技公司按照投资银行的需要,接受委托,进行工作。
  (b)借款人应通过将与投资银行签订的《转贷协定》,将贷款及信贷资金转贷给投资银行,《转贷协定》的条件应经银行及协会批准,其中包括(1)按时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本金金额部分交付年率为百分之七(即7.00%)的利息;(2)还款期为二十年,包括五年宽限期,而投资银行的还款额将为投资银行转贷的贷款本金金额之和的美元等值(该等值数额应按自贷款帐户中的提款日期分别确定);(3)根据《转贷协定》由借款人负担的承诺费由投资银行付给借款人。
  (c)借款人应以保护借款人和银行的利益的态度来行使《转贷协定》所赋予的权利和实现本贷款的各个目标,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取消或废止该《转贷协定》,以致影响上述(b)段条款的实现。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和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及劳务的采购,均应按项目协定的附件二的规定办理。
  3.03节 协会和借款人在此商定投资银行将按照项目协定2.04节的要求,对《通则》9.03节、9.04节、9.05节、9.06节、9.07节和9.08节(分别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程序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土地征用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第四条 财务和其他条款
  4.01节 (a)对于根据费用清单从信贷帐户提取支付的一切费用,借款人应:
  1.根据健全的会计核算法,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这类费用的记录和帐目;
  2.确保证明这类费用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和其它票据)直到完成从信贷帐户最后一次提款的该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为银行收到后至少满一年为止;
  3.使协会的代表能够检查这类记录。
  (b)借款人应:
  1.由协会认为满意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1)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记录和帐目及有关专用帐户的各种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2.在收到上述审计报告后,但在任何情况下不能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及时向协会提供一份证明无误的审计报告,其审计范围及详细程度应符合银行的合理要求,它包括上述审计师的独立的意见书,其中说明该财政年度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有关费用表准备阶段的程序及内部钳制情况的文件是否可以作为证明有关的提款是合格的依据;
  3.根据银行的合理要求,随时向其提供涉及上述帐目及该帐目审计和有关记录等其它资料。
  4.02节 借款人将根据银行和投资银行任何一方的要求,随时与他们就投资银行在其贷款业务过程中,根据其资金成本、盈利、利息以及中国和国际上的通货膨胀率所确定的贷款利率交换意见。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为了执行《通则》6.02节,现规定以下补充事项作为该节(h)段所要求的情况:
  (a)投资银行未能根据《项目协定》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
  (b)由于本协定签订日以后发生的事件,导致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投资银行不可能根据《项目协定》履行其义务;
  (c)由于《章程》、《补充规定》或《贷款办法》的修改、中止、废除、撤销或放弃而致投资银行的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或履行《项目协定》中的义务的能力受到了严重而不利的影响;
  (d)在未经协会同意的情况下,对《业务方针说明》及《开发策略说明》作了修改。
  (e)借款人或其他有权威的机构采取了解散或撤销投资银行或中止其业务活动的行动。
  5.02节 为了《通则》第7.01节的目的,根据该节(d)段增列以下情况:
  (a)在本协定第5.01节(a)段内所列举的情况的出现,并在“协会”因此而向借款人和投资银行发出通知六十天后,继续存在;
  (b)本协定第5.01节(c)、(d)、或(e)段中所列举的任何一个情况的出现。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以下列情况为本《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协定;
  (b)《附属贷款协定》已由借款人和投资银行分别签署;
  (c)投资银行已执行了协会能够接受的财务管理办法;
  (d)除本协定生效外,《贷款协定》生效前的所有条件均已满足。
  6.02节 在《通则》第12.02(b)节的含义内,下列补充事项应列入向协会提出的意见书之中:
  (a)《项目协定》已由投资银行正式批准或认可,并按该协定的条款,对投资银行具有法律上约束力。
  (b)《附属贷款协定》已由借款人和投资银行正式批准或认可,因而按该协定的条款,对借款人和投资银行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90天为《通则》第12.04节要求的日期。
  6.04节 本协定第4.02节项下借款人的义务以及本协定第5.02节(a)段及(b)段的条款将在《开发信贷协定》终止之日,或在本协定签订以后二十年的一天停止生效,而以其中早出现之日为准。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除本协定2.03节所规定者外,借款人的财政部长为《通则》第11.03节所要求指定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复外三里河,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INTBAFRAD       440098 (ITT)
  Washington,D.C. 248423 (RCA)或
                  64145 (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东亚及
  经授权的代表           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韩  叙            卡劳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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