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民工偷吃“天价葡萄”,何罪之有?/王培荫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46:59  浏览:86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工偷吃“天价葡萄”,何罪之有?

(湖北 武汉 王培荫)

基本据报道:2003年8月7日凌晨,北京海淀警方巡逻至香山门头村幼儿园门前时,发现4名男子抬着一个可疑的编织袋。盘查后,警方发现4名男子的编织袋中放着偷来的47斤科研用葡萄。经调查,其中一名男子因未成年被释放。据被盗单位称:这些葡萄的来历与普通葡萄不同,它们是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葡萄研究园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科研新品种。民工的馋嘴之举令其中的20余株试验链中断,损失无法估量。案发后,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偷的葡萄进行估价,被偷葡萄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1220元。2004年4月,争议已久的估价问题经过检察院两次退补侦查后,“天价葡萄”最终估价是按照葡萄的市场价格估算,经过北京市物价局认定,三民工偷吃的葡萄价值仅为376元。
那么,究竟民工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呢?一时引得媒体和法律学人议论纷纷。 有认为涉嫌盗窃犯罪的,也有认为不构成犯罪的。笔者认为,本案中,民工盗窃“天价葡萄”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犯罪。主要理由如下:
正如周光权博士所言:“对类似案件是否能够定盗窃罪,最为关键的问题在于行为人对于财产价值的特殊性是否能够认识。盗窃罪作为故意犯罪,行为人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对于行为所侵害的对象要有所认识,这种认识包括三个方面:(1)被窃取的是财物;(2)是他人的财物;(3)是有相当价值之物。在这里,比较重要的是第三点,即被窃取的是有相当价值之物,对于无价值之物、价值极其低微之物实施窃取,不构成盗窃罪。行为人对财物的价值性必须有大致的认识,当然并不要求他有非常确定的认识。”
本案中,民工并未认识到被偷吃的葡萄是天价葡萄 (我们姑且承认本案中被偷吃的葡萄是天价葡萄,而不管最终物价局认定是仅为376元。),也不可能认识到被偷吃的葡萄是天价葡萄;况且一般人都不太可能认识到被偷吃的葡萄是天价葡萄,而只能认识到这种葡萄是一般的葡萄。另外,该案中,民工也不存在所谓概括的故意,即葡萄是低价或天价都在其故意的内容之中。因此,民工偷吃葡萄不是一种“违法性认识”的 错误,即缺乏对偷吃天价葡萄行为违法性与否的认识;而是对偷吃葡萄的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即民工对偷吃本为天价的葡萄,但是误认为其仅为一般的价格低微的葡萄。前者违法性认识的错误是一种法律的错误,一般认为,如古罗马法谚云“不知法律者不赦”,不阻却犯罪故意 (当然,现代刑法理论和立法中有所修正,并非无条件的一律认为发生“违法性认识”错误者不阻却犯罪故意)。后者是对行为性质认识的错误,属于事实错误,而一般认为,事实错误原则上是阻却犯罪故意的,对发生事实错误者,如果有过失且法律对该种过失有惩罚的规定,则适用该规定,否则不得处罚。对本案而言,以所谓“法律错误不阻却故意”而定罪的理由是完全错误的。
本案中,民工缺乏对天价葡萄真实价值的认识,缺乏盗窃的犯罪故意,而盗窃罪是故意犯罪。无论按照我国刑法理论中坚持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还是按照古老的刑法格言“无犯意则无犯人”,本案中民工都不够成犯罪。哪怕葡萄在事后被认定为确实是天价,但是在偷吃时民工缺乏对葡萄是天价的认识,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否则就是客观归罪。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北省地震监测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地震监测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

《湖北省地震监测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地震监测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监测能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建设和管理,地震监测信息的收集处理以及全省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级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地震监测信息的传输和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本省监测预报方案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全省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一)坝高100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有可能诱发5级(含5级)以上地震的水库和水电站工程;
(二)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除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经地震安全性评价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水库和水电站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设置情况,报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设置专用强震动监测设施:
(一)核电站;
(二)大中型水库或水电站的大坝和坝高超过100米的高坝;
(三)多孔跨度超过1000米或者单孔跨度超过150米的桥梁;
(四)高度超过100米的发射塔;
(五)高度超过160米的高层建筑。
建设单位应当将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设置情况,报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省地震监测台网,市、县地震监测台网,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以及专用强震动监测设施应当由专业设计单位设计,采用的设备和软件必须符合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地震监测的技术要求。
地震监测台网及专用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设计、建设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省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和维护运行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各级财政承担。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专用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运行和维护经费由工程建成后的管理单位承担,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应列入工程建设预算和管理维护预算。

第九条省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应由台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应至少正常运行二十年以上,届时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应由台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做出决定并备案。
专用强震动监测设施建成后应始终保持正常运行。

第十条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强震动监测设施由建设单位管理,建设单位也可将其委托给其他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

第十一条省地震监测台网,市、县地震监测台网,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实时传输地震监测信息和观测数据。
全省地震监测台网按照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实行信息资源无偿共享。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全省传输、报送的地震监测信息和观测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和评比,禁止伪造、删改、损坏原始观测数据。

第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为省地震监测台网,市、县地震监测台网,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强震动监测设施提供必要的通信、水、电等条件保障。
上述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的运行受到影响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建成的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应设立标志,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
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测绘等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
(四)地震监测标志;
(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
(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第十五条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材料;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建设单位事先征得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后,应当按照规定采取保护地震监测环境的措施,避免对地震监测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六条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除上述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经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同意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对地震监测设施造成临时性干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十五日将相关情况告知所在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并配合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视干扰程度采取相应措施,所需费用由造成干扰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在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相关的工作中,负责设计、建设、监理、评价等有关工作的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各类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强震动监测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台网建设、台网管理及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等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按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震监测技术要求的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的;
(二)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各类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强震动监测设施运行的。

第二十二条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政府采购公益文化产品和服务试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采购公益文化产品和服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函〔2005〕6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政府采购公益文化产品和服务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政府采购公益文化产品和服务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引导大众文化消费,为城乡群众提供优质、价廉的精神文化、医疗保健、体育健身和教育培训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和健康需求,推进文化名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采购,是指由政府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采购精神文化、医疗保健、体育健身和教育培训等服务项目的行为。
  二、采购原则
  1、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不断满足群众需求。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采购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采购范围
  各级各类具备法人资格的文化、教育、体育和医疗卫生等单位提供的精神文化、体育健身、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等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和目录的服务项目。具体采购范围和项目根据当年的实际需要确定。
  四、采购重点
  1、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大众文化产品和服务。
  2、公益性特征明显、具有普及推广价值的体育健身、医疗保健和教育培训等服务。
  3、适合社区、农村等基层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老年人和外来民工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五、组织领导和分工
  公益文化产品和服务采购工作由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组织协调部门,负责公益文化产品和服务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管。
  2、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协调论证工作。
  3、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为采购主体,负责根据需求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及采购预算、与服务供应单位签订合同、督促合同履行等。
  4、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受各采购主体的委托,根据政府采购规定组织实施具体采购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与各主管部门协调安排采购经费,并实施财政监督。
  6、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对采购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六、采购方式
  根据所采购产品和服务的不同特性,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额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都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七、采购程序
  各采购方式的具体实施程序根据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一般在每年10月初受理申报,每年12月确定下一年度采购项目。
  八、产品和服务分配
  凡被采购的项目免费或低价提供给城乡居民消费,具体由市宣传、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等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实施分配。
  九、采购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采购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采购工作的合法性和实效性。若发现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将中止政府采购活动,待违规行为更正后方可继续进行。
  十、采购资金
  属于公益采购范围和目录的项目,由各部门编制采购预算,列入部门预算。资金规模根据年度采购项目由市财政局与相关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决定。
  本办法由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